保險公司誰最安全?快看,你答對了嗎?

如果您已閱 ,那麼,就會明白“保險”是一種“金融工具”,是一種能夠穿越時空並陪伴我們一輩子的“好夥伴”。

既然可以標榜為貼身夥伴的,想必它至少需要具備的、最根本的特質——那就是<strong>“安全”。

我們在衡量“理財工具”適不適合自己的時候,往往會根據自己的投資偏好、期限與資金的目標安排在金融工具的<strong>“流動性”、“收益性”、“安全性”三者間進行抉擇與取捨。而,作為資產配置的金融工具之一的“保險”,也不例外

在投資工具的“三性”面前,“安全性”也許是大家會放在首位考慮的,如股神巴菲特所言的投資金句:投資的第一條準則是保住本金;第二條準則是永遠不要忘記第一條。

那麼,迴歸到“保險”工具上,大家在尋找專業人士諮詢保險配置時候,大多數人會在看到自己沒聽過(接觸少...)或不熟悉(沒打廣告...)的保險公司時候,都會質疑地問一句“XXX這家保險公司,安全嗎?”

為了解決大多數人的疑問,今天來回答一下大家:“保險公司,安全嗎?”

——<strong>答案:安全,原因很簡單:安全性已上升到擁有“法律”保障(《保險法》)的層面。


整體上體現為:

①保險公司在高要求下設立嚴要求中運營安全要求中退出等各環節都有法可依,這是與其它金融機構(銀行、證券、基金等公司)相區別的地方,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利益至上

②在中國,目前保險經營不善的處理方法為:更換股東、保險保障基金注資、國務院指定一家大保險公司收購或兼併。案例鏈接:新華保險、中華保險、安邦

③對於保險公司的選擇,也許只有設立時間長與短的區別、規模大與小的區別、服務效率快與慢的區別,而

對於“大公司”與“小公司”的看法僅僅是相對而言,對於“安全”與“不安全”方面,“十大安全機制”(見條文拆解)已給予我們答案——即在“保障客戶利益”的安全性上是一致的

④我們配置保險的目的一是相比其它金融工具更安全;二是倘若“萬一”的事件發生了的時候能夠順利理賠;三是作為資產配置中的底層安全資產,當儲蓄。那麼,在選擇保險產品與選擇保險公司方面,安全性趨同正確地選擇保險產品<strong>最要緊、最關鍵且最重要的:當然首選<strong>看產品條款!看產品條款!看產品條款!產品條款決定保障範圍(即保障什麼)、決定產品的功能(即在什麼情況下用、怎麼用)等。

保險公司誰最安全?快看,你答對了嗎?



下面附上保險“安全性”的“法”的保障,快來一起學習“法律”啦~~~~做個懂法的好公民(#^.^#)

<strong>第一大機制:經營監管嚴格,退出機制有法可依

《保險法》第89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保險法》第92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strong>第二大機制:客戶利益保障有法可依

《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辦法》第5條:保險公司轉讓保險業務,不得洩露在此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辦法》第7條:保險業務受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轉讓方保險公司依照原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負有的義務。


<strong>第三大機制:最低償付能力要求——中國銀保監會嚴格監管

《保險法》第101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strong>第四大機制:保險保障基金制度

《保險法》第100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strong>第五大機制:再保險機制

《保險法》第103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strong>第六-八大機制:設立條件嚴苛

對淨資產要求——《保險法》第67-68條:

《保險法》第67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保險法》第68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或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註冊資本(實繳貨幣資本)要求——《保險法》第69條:

《保險法》第69條: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責任準備金、公積金要求——《保險法》第98-99條:

《保險法》第98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保險法》第99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strong>第九-十大機制:資金運用嚴格

對投資方向要求——《保險法》第106條:

《保險法》第106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獨立資產要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管理辦法》第10條:

《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管理辦法》第10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保險公司財務和資產獨立,不得對保險公司的財務核算、資金調動、資產管理和費用管理等進行非法干預,不得通過借款、違規擔保等方式佔用保險公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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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開啟保障之路~~V:漫無止境

縱觀以上枯燥的法律條文,可知,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保險”作為金融的三駕馬車之一,也作為承載全社會保障的基石,公司設立與運營、產品設計與推廣等方面都嚴格踐行著“合規”要求,<strong>有法的保障,在此為大家奉上“一顆定心丸”,助您安心開啟您或您的家庭的保障之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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