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月19日,廣東檢察機關共對54件涉疫情刑案提起公訴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韋磊

自1月23日廣東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以來,為保障廣東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各項工作安全順利進行,確保全省政治社會大局穩定,廣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加大打擊涉疫情犯罪工作力度,截至2月19日,廣東省檢察機關共提前介入涉疫情刑事案件524件,其中批准逮捕132件,提起公訴54件,法院已判決25件。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今天(2月22日)公佈了全省檢察機關打擊涉疫情犯罪第一批共5宗典型案例。

一、依法嚴懲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上述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截至2月19日,廣東檢察機關共對54件涉疫情刑案提起公訴

案例一:茂名市蘇某詐騙案

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謝某到該派出所報案,稱其在協助市政府購買防護口罩用於派發給學校、福利院和孤兒院過程中,發現小學同學蘇某在朋友圈發佈售賣口罩消息後,與蘇某聯繫購買事宜,先後多次將127.5萬元貨款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至蘇某賬戶,後蘇某對其稱,用於購買口罩的錢已被他人騙走。

公安機關經初步偵查,發現蘇某有詐騙嫌疑,當日對蘇某立案偵查。後公安機關查明,蘇某在自己沒有口罩貨源的情況下,謊稱有口罩貨源,騙取謝某支付的127.5萬元貨款,其收到貨款後全部用於賭博。為掩蓋其犯罪行為,蘇某謊稱謝某支付的127.5萬元被騙,向公安機關報假案。

2020年2月11日,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通過駐派出所偵查監督工作室獲知該案後,迅速提前介入,有針對性地提出十多條偵查取證建議。2月13日,電白區人民檢察院對蘇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例二:深圳市吳某某詐騙、鍾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口罩銷售信息。同年2月7日,黃某某在朋友圈看到吳某某發佈的信息後與吳聯繫,準備向吳購買口罩後出售。

吳某某謊稱自己能聯繫到口罩廠家,可以出售口罩給黃某某,並將他人身份證照片、口罩生產廠家證書等虛假證明材料發給黃某某,騙取黃某某信任。隨後黃某某在微信群發佈出售口罩信息,並與曹某某達成口罩買賣協議。

2月7日至2月8日,曹某某通過微信分多次向黃某某支付購買口罩定金合計人民幣117000元。黃某某收到曹某某定金後,將其中的105000元通過微信轉給吳某某。吳某某收款後將黃某某微信拉黑並失聯,並將贓款轉移至自己名下的東莞農村商業銀行卡中。

2月10日晚,吳某某到東莞市虎門鎮找被告人鍾某某,並將詐騙犯罪事實告訴鍾某某。2月11日,鍾某某教授吳某某將贓款充值到賭博網站後提現的方法,並幫助吳某某轉移贓款人民幣19000元到鍾某某名下銀行卡。同日,吳某某將其東莞農村商業銀行卡交給鍾某某,鍾某某持銀行卡到自動取款機幫助吳某某提取贓款人民幣20000元。

2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接到被害人黃某某報案。2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並在東莞市虎門鎮抓獲被告人吳某某、鍾某某。同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2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對吳某某、鍾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2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將該案提請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鍾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17日,龍華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同日,龍華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吳某某、鍾某某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二、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三:汕頭市李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0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汕頭市金平區金砂鄉金園街與金新路交界處推開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封閉的門欄離開金砂鄉,後再次來到該地點準備進入金砂鄉時,被街道巡查工作人員發現並勸阻。

李某某不聽勸阻,強行要求通過已經封閉的路口,期間多次威脅、辱罵街道工作人員,朝街道工作人員面前地上吐口水,扯掉工作人員鄭某某的工作牌及口罩,並毆打鄭某某。經鑑定,鄭某某的傷情已達輕微傷。

2月13日,金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取證。2月14日,汕頭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提請批准逮捕李某某。當日,金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案例四:梅州市梅縣宋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宋某某從梅州市城區開車來到梅縣區桃堯鎮,途徑桃堯鎮誥上村觀音宮門口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卡點時,因不配合疫情檢測與工作人員發生口角,並隨後將自駕的汽車停放在路中央,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而採取的檢疫措施。

民警接到疫檢工作人員電話報警後前往現場處理,為防控疫情需要避免車輛擁堵和人員集聚,傳喚宋某某回派出所配合調查。宋某某暴力反抗不配合民警的傳喚,將民警朱某其的右手手腕抓傷,用右手擊打民警陳某靈的頭部左側耳朵部位一拳。

2月13日,梅縣區檢察院指派員額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完善涉案梅縣區桃堯鎮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設檢疫點等書證,及證實犯罪嫌疑人在嚴峻的疫情當前,不配合疫檢工作的證人證言及暴力毆打警察等證據,建議公安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儘快移送審查起訴。

2月14日,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以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審查起訴。梅縣區院於2月17日對被告人宋某某以犯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三、依法嚴懲報復疫情線索舉報人的犯罪

【法律要旨】非法拘禁疫情線索舉報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疫情線索舉報人人身自由的,按照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截至2月19日,廣東檢察機關共對54件涉疫情刑案提起公訴

案例五:江門台山市鄺某非法拘禁案

2020年1月31日16時許,正值疫情防控的重要時期,犯罪嫌疑人鄺某罔顧禁令,在其經營的台山市白沙鎮某山莊聚集多人打麻將。朱某得知後擔心人員聚集會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馬上報警,隨即多名參賭人員被公安機關處理,在場聚集人員被公安機關勸散。

當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餘某、陳某、鄺某對朱某的舉報懷恨在心,遂去到白沙鎮某村的一養殖場內將被害人朱某強行挾持上車,帶至台山市白沙鎮某山莊內,將被害人上衣脫光,再往其身上澆冷水、吹風扇,並對其對其進行毆打和侮辱。持續一個小時後,才將被害人朱某放回。經鑑定,被害人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0年2月1日凌晨1時許,台山市公安局接到被害人朱某報案後,當日對該案立案偵查。2020年2月2日10時許,犯罪嫌疑人餘某、鄺某、陳某到台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

後臺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對該案的性質認定、法律適用、證據收集等方面提出建議。2月17日,台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餘某、陳某、鄺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來源 | 羊城派

審籤 | 張德鋼

實習生 | 張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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