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 培訓機構把課程都改成在線培訓,您想退課怎麼辦?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田曉昕法官受《法庭內外》雜誌邀請,就疫情期間的教育培訓問題進行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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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無法參加培訓

消費者可以要求退學費

田曉昕:社會上的絕大多數培訓班都是預付費制,很多消費者在春節前就報名繳費了“線下補習班”“寒假訓練營”等等。但是由於疫情原因不能如期上課,無法履行不能達到培訓目的,比如滑雪訓練營,作為消費者,可以要求培訓機構退還相應的學費。

社會上各類“培訓班”“訓練營”“託管班”其本質上是一種服務合同,此次突發疫情我們無法預料,且無法避免,因為疫情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這是無法歸責於任何一方的,基於公平原則,消費者完全有理由要求培訓機構退費或者協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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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突發性事件

雙方都可要求解除合同

田曉昕:此次突發疫情,我們無法預料。我們認為,因疫情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實際履行,致使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依據公平原則,雙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且該合同的解除不可歸責於雙方,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到教育培訓合同而言,因為疫情導致培訓目的無法實現的,消費者和培訓機構都可以平等地、直接地、無條件地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相應學費。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疫情之後簽訂的合同,或者並非是疫情的原因導致的無法履行的,都不屬於此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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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培訓機構主動發聲

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

田曉昕:疫情發生後,很多行業(如旅遊業、餐飲業)積極響應政府號召,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解除或者變更消費合同,為消費者退款或者改期。我們很高興看到很多具有責任感和長遠眼光的商家主動發聲,積極提供解決方案,收穫了消費者的認可和好評。

事實上,此次疫情造成的很多問題無法避免,培訓機構作為合同相對方,應當積極面對、主動協商,無論是解除合同、退還學費,還是變更合同、置換課程,都容易獲得消費者的理解認可,這也是最明智、最有效降低損失的辦法。如果以疫情為由拒不履行、推諉扯皮,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將來還有可能賠償消費者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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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不能強制要求

消費者接受“變通方案”

田曉昕:消費者和培訓機構可以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可以選擇解除合同退還學費,也可以選擇變更培訓合同內容,如延期培訓、置換課程等等。對於某些培訓機構藉故拒不退費、強制變更課程的“霸王條款”,消費者完全可依法的拒絕。

由於教育培訓類的合同的特殊性,多為培訓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費者對合同條款進行磋商的機會較少,教育培訓合同存在大量類似“一旦報名,概不退費”的約定,這些均屬於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即俗稱“霸王條款”,依據《合同法》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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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不能以無合同

無收據為由拒絕退費

田曉昕:教育培訓合同屬於非要式合同,沒有簽訂書面培訓合同根本不會影響培訓機構履行相應義務,消費者提供相應繳費記錄、收據等就可以證明雙方合同關係。消費者可以以相應繳費記錄、收據要求退費,培訓機構和個人都不能以沒有合同或者收據丟失都是為由拒絕退費。

如果存在培訓機構藉故拒絕退費的情形,消費者可以保留相應證據,如繳費記錄、微信聊天記錄、上課記錄等等,選擇向消費者協會投訴,這也是成本低、效率高的解決方法,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疫情當下,我們建議各培訓機構正確面對,積極協商,誠信經營,以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建議廣大消費者本著理解、友善的態度,妥善解決問題,理性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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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田曉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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