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普法小知識專欄第四期】不服從管理、銷售假藥、偷吃野味...這些處罰在等著你!

普法小知識已經連續播出三期,相信不少市民對在疫情期間出現的法律法規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大家配合政府防疫工作,不信謠、不傳謠,服從社區管理,不給政府添亂就是做貢獻!那麼如果不服從管理,或者還在銷售假藥、野生動物、偷吃野味等等,又將受到哪些嚴懲呢?我們一起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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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針對一些不服從政府管理的案件,例如:確診患者隱瞞病情到處亂跑、疑似患者不配合隔離等,法律上對這些人有哪些懲罰措施?

廣西覃華剛律師事務所主任 覃華剛: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實踐中最常出現的衝卡、不配合檢查、不配合封路工作的情形,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在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也是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針對生產銷售假劣藥的行為,刑法上有哪些規定處罰?

廣西覃華剛律師事務所主任 覃華剛: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等,依照刑法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處罰

針對銷售野味、野生動物問題,法律上會有哪些舉措?

廣西覃華剛律師事務所主任 覃華剛:其實一直以來刑法就有對此類行為的打擊,但是我國刑法的打擊力度不夠,刑法只保護三級以上的野生動物,依照刑法第341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定罪處罰,刑法上側重從供給面打擊野味市場,但畢竟沒有需求就沒有市場,希望市民朋友以後也不要偷吃野味啦。

這樣的非常時期,希望廣大市民朋友要高度注意,不僅自己要遵紀守法,也要監督身邊的親友不要逾越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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