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多家藥店借疫情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被查 律師:行為嚴重可獲刑

據《遼寧日報》報道,近日,遼寧省市場監管局公佈了6起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廣告典型案例。其中瀋陽萬家康大藥房迎春北街店出現“萬家康大藥房對抗冠狀病毒首選”廣告語、大連喜士多打廣告稱洗滌粉“打贏新型冠狀病毒”、丹東康達中醫院在朋友圈宣傳 “準備預防新冠等肺炎的小藥方”……

遼寧多家藥店借疫情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被查 律師:行為嚴重可獲刑

在全國人民齊心抗疫的時候,這些商家卻利用疫情蹭熱度,藉機發佈虛假違法廣告推銷商品。對此,遼寧法制報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溫鴻愷律師表示,這些廣告都是涉及宣稱對新冠肺炎有預防、控制、治療、治癒作用,明顯屬於虛假宣傳或誇大功效,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如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溫律師介紹,《廣告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十六條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溫律師強調,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發文明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涉嫌犯“虛假廣告罪”,最高可判刑二年。

溫律師還提醒消費者,疫情防控期間千萬不要聽信傳言盲目跟風購藥,不要盲目買藥、屯藥。如需購藥,一定要到正規藥房或通過正規交易平臺購買。

記者 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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