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監管引入“責任準備金覆蓋率”指標:不低於100%才能報備新產品

“2020年7月1日起,保險公司報送人身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備案的,最近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得低於100%。”

2月21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佈《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精算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作出上述要求,正式引入“責任準備金覆蓋率”指標,並掛鉤產品監管。

根據《通知》,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資產-其他負債+費用調整項)÷責任準備金。該指標主要衡量公司是否有足夠資產覆蓋法定責任準備金,既反映公司資產負債匹配水平,也體現公司應對未來保險責任給付的能力。

“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相當於是從法定的精算規定而來的,大致可以理解為總資產對於負債的覆蓋情況。”某壽險公司總精算師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與償付能力充足率的概念不同、口徑不同,對應的領域也有區別。

責任準備金是基於“精算規定”計算而來,對應的是法定準備金,主要是銀保監會人身險部看重的指標。而償付能力下的準備金口徑,不是根據精算規定計算的,更偏財務會計的內容,是由銀保監會財會部(償付能力監管部)牽頭制定出來的。

從指標適用的領域上看,償還能力監管作為資本監管抓手,其覆蓋的監管範圍比較廣。比如,償付能力水平出現不足時,保險公司被限制的領域比較多,包括機構開設、投資領域、產品報備,甚至分紅和高管薪酬等。

而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目前只是和產品報備掛鉤。按照《通知》規定,人身險公司最近季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若低於100%,就不能再報備新產品。去年底,已有與產品掛鉤的監管要求,即,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低於120%的人身險公司,不能再銷售定價利率4.025%的年金產品。

據上述總精算師表示,目前公司還在測算責任準備金覆蓋率水平,對於如何提升覆蓋率水平,傳統上是改善淨資產,不過具體還需要更多研究。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對人身保險公司未來負債給付、利差損風險防範等起著基礎性、決定性的作用,也間接影響著人身保險業的發展模式和市場秩序。

此前,為強化法定責任準備金監管,2019年銀保監會完善了人身保險業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形成機制,建立評估利率動態調整機制,並將普通型長期年金的評估利率水平由4.025%下調到3.5%。在此基礎上,引入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並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與產品監管措施掛鉤,旨在進一步強化法定責任準備金監管,牢牢守住行業風險底線。

同時,最新《通知》也要求人身險公司每季度報送“責任準備金覆蓋率”。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各公司在其報送的有關季度負債業務信息中,新增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以及萬能險賬戶基本情況、投連險賬戶基本情況等。

此外,針對分紅險分配不透明、誇大演示利益等問題有所抬頭的情況,此次《通知》,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分紅保險利益演示的方法,明確了演示利率上限,並將紅利分配比例統一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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