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安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舉報獎勵辦法


懷安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舉報獎勵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間積極反映舉報有價值且與疫情防控有關線索的社會群眾。

二、獎勵的條件及措施

第三條 對舉報以下6類線索的社會群眾予以獎勵:

(一)舉報兩週內從重點疫區返回人員,個人及親屬未向所在鄉鎮、街道或社區(村)報告刻意隱瞞,未實施居家隔離觀察,無明顯症狀的,獎勵300元;

(二)舉報兩週內從重點疫區返回人員,個人及親屬未向所在鄉鎮、街道或社區(村)報告刻意隱瞞,未進行醫學隔離觀察,出現發熱症狀,屬疑似病例的,獎勵500元;

(三)舉報兩週內從重點疫區返回人員,經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且不在掌握的數據庫內的確診病例,獎勵1000元;

(四)舉報在接受排查和流行病學調查時,不如實敘述近期行程、居住地和接觸人員,妨礙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開展,造成傳染病傳播擴散的行為,獎勵1000元;

(五)舉報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利用電話、微信、微博、互聯網等方式矇騙群眾,騙取錢財的行為,獎勵2000元;

(六)舉報明知已經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傳播或者隱瞞病情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獎勵3000元。

三、舉報方式及渠道舉報人應提供被舉報對象姓名、現居住地址等詳細情況

舉報電話:0313—7832593。

四、附則第四條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相應金額獎勵,特別重大關鍵信息將給予重獎。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同一情形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第五條 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和其他情況。

懷安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20日

懷安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舉報獎勵辦法

總監製:趙明元

編 輯:李雲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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