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法官不想開庭,律師不交辯護詞,會有什麼後果?

路邊小小草


二審法官不開庭,因為二審法院審理案件大多都是書面審理,是法律規定允許的。

律師不交辯護詞,律師為什麼不交辯護詞呢?當事人聘請律師就是希望律師能夠運用專業知識和邏輯推理能力為自己提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此時,律師沒有提出辯護意見,那和沒有請律師有什麼分別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依法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律師在二審時不提交辯護詞,法官會視為律師放棄辯護。二審法官會對一審案件的全部事實材料進行書面的審理。

根據刑訴法236條規定,審理的結果有以下三點:

一、維持原判。

二、依法改判。

三、發回重審。


木易成舟


刑事案件二審不開庭審理並不是全部,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的可以書面審理的刑事案件,二審法院才能決定書面審理,不開庭。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案件,被告人的二審辯護律師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辯護詞,是律師代理二審的基本工作職責及基本義務,必須完成。

二審律師不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二審受託辯護的被告人律師必然違規,且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審受託的辯護律師不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極易使被告人的合法辯護權利及相關合法刑事訴訟權利受到損害。

辯護律師經過精準的事實、證據及法律的分析,最後形成的書面辯護意見,是維護和保障被告人合法辯護權利及刑事訴訟權利的有力武器。否則,無論是二審,還是一審刑事案件,律師作為辯護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存在將毫無意義,違背了刑辯律師代理案件的初衷,對於刑案當事人的損害將無可避免。這樣的律師,不僅當事人唾棄,而且同樣會遭到律師的譴責。

所以,二審受託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必須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辯護詞,無論是二審法院決定書面不開庭審理,還是決定開庭審理。



虎之嘯的虎文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提起上訴,上訴不加刑。二審案件一般是不開庭的,如果二審期間,律師不交辯護詞,法官會根據案件情況依法做出二審裁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在此基礎上,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由此確立了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二審全面審查制度。


清苑慧


要說後果,三種後果都有可能:維持原判,發還重審,改判。

1、二審不開庭,對於一般案件來說不違反法定程序。

但有的案件時依法應當開庭的,比如: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有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比如: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再比如: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等。除這類案件外,二審法院可以書面審理,不開庭。

2、律師不交辯護詞

有委託律師嗎?如果有,那麼應該向二審法院提交辯護意見,不然,委託律師的目的何在?

3、案件的後果是根據案情和證據來判斷的

<strong>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strong>


郭廣吉律師


不會的,2審依據法律程序,法官在有效期會依法判決,而律師是一審一結,也不會不來辨護,這是他的工作職責。


漢江河一片葉


刑事案件,二審可以書面審理。律師如果沒交辯護意見,別的就沒啥工作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