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粗暴防疫、過度檢查,涉嫌違紀違法

近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個別地方粗暴、過度防疫,一些地方頻繁檢查影響防疫,引發網民熱議批評。那麼,這些行為違反了哪些紀法規定?紀檢監察機關該怎麼處理?對此,“啄木鳥”專門邀請甘肅省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有關人員,以案說紀說法。

案例1:某地一家三口在家中打麻將,被砸桌子、扇耳光。

解答:

對他人扇耳光、砸桌子的行為,情節較重的可能構成故意毆打他人和損壞私人財物,屬於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政違法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和故意毀壞財物刑事犯罪。

若實施上述行為的人系中共黨員或公職人員,構成違紀或職務違法的,紀檢監察機關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紀法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其相應黨紀政務處分。

案例2:某地為防止人員進出,在密切接觸者家門口安裝鐵欄。

解答:

上述行為屬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政違法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刑事犯罪。

對實施上述行為的中共黨員或公職人員,構成違紀或職務違法的,紀檢監察機關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紀法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其相應黨紀政務處分。

案例3:有的地方在通村路口私設關卡,一律禁止車輛人員出入。

解答:

防控措施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這些行為屬於執行防疫措施不當或對防疫工作安排理解存在偏差的行為。如果該行為屬於群眾自發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督促建議有關鄉鎮教育引導群眾科學防疫;如果屬於政府安排實施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責令其對該不正確履職行為進行整改。造成損害後果或不良影響、涉嫌違紀違法的,紀檢監察機關可視情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作出紀律處理。

案例4:中部某省一鄉鎮,近期先後迎來縣委副書記、縣委組織部部長、兩位副縣長、兩位紀委副書記督導防疫工作,其中兩位紀委副書記的督導相隔僅一天,督導村莊基本相同,內容大同小異。

解答:

防疫工作中的頻繁重複督導,會給基層幹部帶來不必要的工作負擔,消耗抗疫精力,是典型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涉嫌違反黨的工作紀律。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紀檢監察機關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紀法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其相應黨紀政務處分。


注意!粗暴防疫、過度檢查,涉嫌違紀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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