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到法院起訴了,但借據上的出借人與當時籤借據的出借人姓名被更改,這樣應該怎麼辦?

風花雪月162125627


看你的問題,應該你是出借人方。下面就你的問題作如下回答:

首先,法院認定借貸關係成立的要件是原告和被告間有借貸的合意,且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通俗點說就是被告給原告打了一張出借人是原告,借款人是被告的借條;而且原告有向被告交付借款的證據,比如銀行轉賬憑證,或現金交給被告,而被告在借條上承認收到現金。

其次,根據上述標準,如果被告打借條上的出借人不是你,而是其他人,但是轉賬憑證是你轉給被告的,你要將那個人拉上和你做為共同原告起訴被告。請求權基礎是兩個原告共同和被告間形成借貸關係。

如果被告打借條的出借人不是你,而且你也沒有證據證明錢是從你這裡轉給被告的,那隻能以借條上的出借人的名義起訴。如果以你的名字起訴,法院不會認定你們之間的借貸關係。你就會承擔敗訴的風險。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律師芳姐


說的再清楚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