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依法從嚴”,但要防止“用藥”過量

日前,《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簡稱“《意見》”)發佈。疫情期間,如何保障在線庭審的合法性、公開性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在哪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的“虛假信息”該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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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由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上海市律師協會刑法與刑事辯護業務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刑法委”)、上海市律師協會刑訴法與刑事辯護業務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刑訴委”)、上海市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共同舉辦的“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刑事司法問題研究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網絡研討會”召開,研討人員圍繞《意見》的出臺,分為意見中的實體法理論研究、程序法理論研究、以及意見所涉及刑法罪名的實務研析與司法適用等三個主題開展研討,來了場線上頭腦大風暴。

警惕現實中“以防疫為名行侵犯人權之實”

研討會前,華東政法大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應培禮教授首先代表華東政法大學作會議致辭。他指出,學界與實務界在此次疫情期間聯合開展法律研究工作的網絡研討會具有重大意義。

會議第一專題圍繞“《意見》中的實體法理論研究”展開。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方面,華東政法大學李翔教授指出,2003年“兩高”出臺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從重”有針對性、選擇性,而《意見》體現的是總體從重的刑事政策。其次,《解釋》與《意見》是一種相互補充的關係。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解釋》不因為《意見》當然失效,《意見》中未提及的相關罪名也不意味著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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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警惕現實中“以防疫為名行侵犯人權之實”的現象,相較行政手段,刑事措施運用不當的危害後果更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王志遠教授指出,隱瞞自身疫情的故意不能等同於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於《意見》中針對疑似病人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要防止出現唯結果主義或客觀歸罪。

他認為,定罪過程中必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不僅要看行為人是否造成了客觀上的危害法益的後果,還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可譴責的主觀罪過。

防止“用藥”過量導致嚴重的後遺症

那麼該如何如何避免當下“從嚴”刑事司法政策的適用偏差呢?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榮功教授指出,在緊張的整體社會氛圍下,

“依法從嚴”很容易被不正確簡化為“從嚴”懲治,出現政策理解和適用的偏差。為了有效避免當下“從嚴”刑事司法政策出現適用偏差,何教授認為需全面理解“依法從嚴”的內涵,疫情特殊時期,犯罪的原因仍然是複雜的,有的案件中不排除行為人也是疫情的具體被害人,其做出違法行為若屬事出有因,未必就需要從嚴懲處;有的行為人因一時衝動實施了違法行為,事後真誠悔過,也未必需要簡單地從嚴;有的行為人犯罪後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未必一定要堅持從嚴懲處並訴至人民法院。

“行政規範可以多適用,而刑事規範應保持克制。”刑法委副主任寇樹才律師認為,行政規範可以多適用,而刑事規範應保持克制。刑罰作為最嚴厲的一種手段,是應對突發事件的一劑猛藥應防止“用藥”過量導致嚴重的後遺症。

在線庭審需完全符合三大訴訟法

在疫情期間,諸多法院都開展了在線庭審,那麼在線庭審需要注意一些什麼呢?針對該問題,刑訴委副主任沈寧律師認為,在線庭審從開庭前的準備到審判長宣佈開庭到庭審結束,中間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做到完全符合三大訴訟法對各自案件程序性的規定。

鑑於在線庭審的特殊性,在線庭審之前乃至庭審過程中法院要完成幾項特殊的準備工作:確認案件屬於可以在線庭審的案件;做好與當事人的溝通工作;落實好訴訟參與人的身份核實工作;做好技術輔導工作,確保訴訟參與人能夠準確的使用相關技術;各家法院應做好充分的預案,以應對突發情況;在開庭過程中,法院應注意確保證據核對環節的準確無誤。

“我並不太擔心‘從快’,反而擔心那些因疫情‘慢’下來的刑事案件。”華東政法大學張棟教授則從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角度,關注了當下律師會見、閱卷等存在的問題。他指出,現階段案件辦理節奏明顯放緩,導致羈押的時間過長,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問題更值得關注。

把握刑法意義上虛假信息的範圍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院長李振林副教授認為,把握刑法意義上虛假信息的範圍,必須對應於刑法規定的具體罪名,以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為標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中的“虛假信息”必須同時具備“惡、假、害、特”四個要素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意圖;二是所傳達之內容可證明為假;三是捏造或虛構謠言併產生可能危害之結果;四是必須是特別、特定的信息,即有關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信息,而不包括這四種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針對並不完全具備上述四個要素的虛假信息的傳播行為,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推波助瀾,致使謠言大量傳播的,可能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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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又在哪裡呢?刑訴委副主任傅建平律師認為,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客觀方面,詐騙的手段是多樣化的,虛假廣告只能利用廣告。詐騙既可以是無中生有,比如明明沒有口罩供應,卻聲稱有口罩供應,騙取錢財;也可以是有真有假,比如把一般醫用口罩聲稱是3M口罩,並以3M口罩的價格出售。虛假廣告只能是有中有假,比如把一般醫用口罩虛假廣告宣傳為3M口罩,但銷售價格只以一般醫用口罩銷售。此外,虛假廣告罪是法定犯,以違反前置性的法律規定為前提;詐騙罪是自然犯,定罪無需以前置性法律為前提。

他表示,如果明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而為他人做虛假廣告,可能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

謹防混淆行為人“故意”和“過失”

研討會最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劉憲權教授提出應準確界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認為,兩罪的區別首先表現為犯罪主體的不同。當兩罪在犯罪主體上出現重合時,行為發生場合的不同則是區分兩罪的關鍵所在。

此外,劉憲權教授指出,應謹防混淆行為人“故意”和“過失”的主觀罪過。故意犯罪中的“故意”是相對危害結果而並非是相對行為的態度而言。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肯定是在自己意識、意志支配之下“故意”實施的,但行為人對於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染嚴重危險的後果一般均是持否定態度的。同時,在防控疫情的過程中,不能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對疫情防控措施的“明知故犯”,而簡單地認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就是持故意態度。

見習記者 | 張葉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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