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舉報 最高獎勵1萬元

2月17日,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決定當日起建立疫情防控舉報獎勵制度,最高給舉報人1萬元獎勵。

根據自治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2月17日發佈的關於實行疫情防控舉報獎勵的通告規定,凡發現有下列不執行疫情防控命令、決定、措施行為的,均可舉報:

  • 不按規定報告或登記個人信息、測量體溫,隱瞞病情的行為;
  • 不按規定報告到過或途經疫情嚴重地區、接觸過確診或疑似病例等重點管控人員、參加過聚集性活動、出入過公共場所等真實行程、活動軌跡的行為;
  • 明知自己是確診病例、疑似病例、無症狀感染病例或密切接觸者,故意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傳播傳染病的行為。

舉報採取電話舉報方式,舉報電話:12320。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0000元的獎勵。多人聯名舉報的,按一個舉報線索獎勵。獎勵的發放由受理舉報的各級疫情防控指揮部負責,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按通告要求,舉報人舉報的線索信息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洩漏舉報人信息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我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解除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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