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用來抵押給我的房產證和土地證,被第三人查封,我該怎麼辦?

用戶5373416950461


關於這個問題,分以下幾點回答:

1.根據您所提問提供的信息,該抵押給您的是房產及相關土地,那麼都是不動產。根據我國相關民法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作為不動產的抵押,需要到相關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要您這邊對上述房產和土地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麼即使被他人通過法院查封,根據我國民法中“抵押優先”的處置原則,假如在該房產被拍賣,拍得的款項也是優先處置抵押人即您享有的對債務人的債權,清償完抵押人享有的債權後還有剩餘部分才會清償債務人對其餘第三人的錢款。這個時候您只要關注案件進展,獲悉該房屋土地可能會被拍賣,及時和執行的法院聯繫即可(通常法院查封后發現存在抵押權,在最後處置拍賣時也會主動聯繫抵押權人的)。

2.但是實際操作中,很多人抵押的理解是房產證和土地證交到債權人手中就算完成抵押,這個在法律上來說是不準確的。如果是一個動產(即古董、珠寶這類的)擔保,那麼交過來就可以完成,這個法律上叫做質押。但是我國房屋土地實行的是登記權利制度,那麼對於不動產的抵押是要辦理抵押登記後(辦理後一般會取得行政部門頒發抵押登記的權利證書)才在法律上生效。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那麼不動產的抵押行為是未發生效力的,不能對抗後續法院的執行。那麼這種情況下,如果要保障自己的債權能夠得到保障,需要趕快搜集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證據或者違約不清償的證據,及時向法院起訴,也提出查封該房屋和土地,並取得生效的勝訴判決後申請執行。但這個時候不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只能和其他第三人作為共同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去分配拍賣房屋和土地的款項。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這種抵押權未生效的情況下,遲於保障自身債權,很可能第三人提前獲得生效判決並執行完畢,到時候再起訴債務人已經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簡單來說,這個情況,第三人起訴查封,您也起訴查封,那麼最後執行大家按比例分配;如果第三人起訴查封,您的抵押權無效也不趕緊起訴查封,第三人勝訴後直接執行拍賣完畢,法院看沒人跟他分錢,那麼都給他,您之後再起訴執行可能會發現債務人沒錢了。

因此,關鍵在於先確定您自己的抵押權是否辦理登記生效,受到法律上的保護。


嘮嘮叨叨的鹹魚


1,真正的抵押,專業術語叫他項權證,要借款方和放貸方帶齊相關證件去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抵押登記,行政服務中心受理核查你們雙方的借款是否合法,審查通過發放抵押權登記證書,又稱他項權證。借款期間,借款人不得對該房產出售和抵押。這份證明,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付清貸款,放款人出具一份借款結清證明,雙方共同去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抵押塗銷。

2,在借款合同期間,在沒有解除抵押權,如果這套房產給第三方查封,只要借款人不是欠工人工資或者欠國家債務。你的抵押權是受法律保護,即這套房產被法院查封凍結拍賣所得也會優先嚐還你的本金和利息。你是第一債權人,查封主張人是第二以上的債權人。優先還清你的本金和利息,再還查封主張人的本金和利息,最好有餘額再退回給債務人。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助你。以後有關房產買賣融資的相關問題也可以繼續關注我,侯神大叔侃房。🙏




侯神大叔侃房


抵押的優先權在於辦理抵押登記。先登記優於後登記,登記優於沒登記,你知道該怎麼辦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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