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史學法】蘇子由如何巧斷妄告蕃商戶絕案

北宋“三蘇”中最著名的,當屬東坡先生。但蘇轍雖文名稍遜,才幹其實不亞於兄長,同樣展現出北宋士大夫全面發展、“文學法理,鹹精其能”的真才實幹。


【觀史學法】蘇子由如何巧斷妄告蕃商戶絕案


  “念昔各年少,松筠圜南軒。閉門書史叢,開口治亂根”(蘇轍《初發彭城有感寄子瞻》)。在接受家庭教育與仕途起步階段,蘇轍與兄長蘇軾,有很多共同點。“二子皆天才”,性格鮮明、各不相同,張方平初見便評論道“長者(蘇軾)明敏尤可愛,然少者(蘇轍)謹重,成就或過之”。蘇洵於其《名二子說》中,對蘇軾、蘇轍兩兄弟的性格特點,曾有精準的把握:“輪輻蓋軫,皆有職乎車,而軾獨若無所為者,雖然,去軾,則吾未見其為完車也。軾乎,吾懼汝之不外飾也。天下之車莫不由轍,而言車之功者,轍不與焉,雖然,車僕馬斃而患亦不及轍,是轍者,善處乎禍福之間也。轍乎,吾知免矣。”誠如其言,蘇轍外柔內剛,遇事沉著,不輕舉妄動,必要時又能把握時機、穩中求進,甚至直擊要害。

  蘇轍於元祐元年自中書舍人升任戶部侍郎,此職“宜得強明練達之人”、必須“精煉吏事、通知民情”,而蘇轍在任期間(公元1087-1089年),有頗多稱職表現。他在《龍川略志》卷五中自敘的“辨人告戶絕事”便是例證。

  此案,廣州商人向戶部投狀,稱居廣州十餘年的蕃商辛押陁羅已死,依法為戶絕;其養子現“主其家”,佔據陁羅之鉅額財產,於法不合。言之鑿鑿,兼戶部郎官見利心喜,認為蕃商家資殷實,“不可失也”,意在將死者定為戶絕,使財產入官。

  蘇轍卻不為利益所動,不為狀詞所惑,敏銳地發現了其中的疑點。他以三個關鍵即“三問”來對待告狀人:“陁羅死蕃國,為有報來廣州耶?”告狀者回答:“否,傳聞耳。”“陁羅養子所生父母、所養父母有在者耶?”答曰:“無有也。”“法告戶絕,必於本州縣,汝何故告於戶部?”答曰:“戶部於財賦無所不治。”

  蘇轍的前兩問,著眼於查證告狀人所述情狀是否屬實,如蕃商辛押陁羅死訊不實,則自不存在“戶絕”。退一步說,即便辛押陁羅已死,其“養子”信息是否準確,告狀者稱“養子”所生父母、所養父母均不在,即舉不出切實可靠的證據。接下來,就有了更直白的第三問,廣州商人不在本州縣舉報蕃商戶絕,卻千里迢迢赴京師開封,於戶部告訴,越級控告這一方式上的反常,是否告者有意為之、其意在何?告者搪塞說,戶部既然“於財賦無所不治”,當然能夠過問戶絕案件。但蘇轍心中意見已定,不為所惑,經過“三問”便歸納出三項“不當”。更進一步說,蘇轍正是根據上述三個精心設計的問題,看清問題的癥結;而告者看似對答如流,實則在蘇轍環環相扣的追問下,告狀的理據已不攻自破。

  蘇轍接下來輕描淡寫的兩段話,便使得一開始振振有詞的告狀者敗下陣來,心服口服,不敢再糾纏狡辯:蘇轍先說:“此三項皆違法,汝姑伏此三不當,吾貸汝。”其人未服。蘇轍又明確表示:“汝不服,可出詣御史臺、尚書省訴之。”其人乃服。

  蘇轍先曉之以理,勸告者明白進退;見告者還心存僥倖,蘇轍就把話講明:告者試圖以“越訴”掩飾其無證無據的“妄告”本質,在戶部已被看破,倘若還敢故伎重施,御史臺、尚書省也定然不會受其矇蔽。言外之意,若揭破其誣告妄訴之實,告狀者定難全身而退。告狀者這才收手。蘇轍再召訴狀中被牽連的在京之“養子所遣”二人,說明情況,進行安撫,稱“此本不預汝事,所以召汝者,恐人妄搖撼汝耳”,滴水不漏,從容不迫。

  從與戶部同僚(戶部“郎中終以為疑”)的態度對比中,也可顯示出蘇轍決事切中肯綮。他並不停留在富商可能“戶絕”留下大筆財產的表面,而是發現廣州商人越訴這一漏洞的背後緣由:“彼所告者,皆法所不許。其所以不訴於廣州,而訴於戶部者,自知難行,欲假戶部之重,以動州縣耳。”告狀者存心不良而證據不足,“自知難行”,於是選擇了在地處據案發地較遠的京師越級控訴,意圖以財帛動人心,以戶部挾制州縣。不料被蘇轍看破,詭計未得逞。

  蕃商鉅富,“樹大招風”,一旦身故,其在華的大宗遺產去向,引人注目,難免有人伺機妄告戶絕,利用某些官員的逐利與盲目,假借官府之勢,逞己私慾。“宋代廣州的歷任蕃長,見於文獻的寥寥無幾。就算名著一時的辛押陁羅,也只留下零散的片斷記載”(蔡鴻生:《宋代廣州蕃長辛押陁羅事蹟》,《澳門理工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4期),因此,在蘇轍明辨是非、令妄告者知難而退後,是否還有紛爭、如何解紛等,我們均不得而知。但蘇轍辦案的手法之精妙,已如前述,其思路與態度,還可以詳加解析。

  蘇轍經手此案,不費筆墨,不費周折,也就不會輕信謠言而“妄搖撼”即動搖人心、滋擾被妄告之家,較能保全其商業利益,穩定局面。

  首先,其察民情、重民生之用心,與南宋“名公”一致。《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立繼有據不為戶絕”司法擬判於開篇指出,“照得戶婚牒訟牒,不一而足,使直筆者不能酌情據法,以平其事,則無厭之訟熾矣,家不破,未已也。事到本司,三尺俱在,只得明其是非,合於人情而後已”。倘若中了奸人“無賴”“妄告戶絕”之計,會使百姓蒙冤,破財招災:“官司亦惟微利是嗜,不顧義理,不照法令,便從而沒奪之,幾於上下交徵”(《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夫亡而有養子不得謂之戶絕”)。

  其次,蘇轍自述中雖然未曾詳言,但明辨廣州商人妄告蕃商辛押陁羅戶絕一事,也是其處事周全、顧全大局的表現。試想,如果辦案人員貪利而輕舉妄動,大張旗鼓調查,甚至查扣蕃商財產,驚動蕃商家人,甚或激起在廣其他蕃商的反感、恐慌乃至抵制,弊害不可勝言。宋代商品經濟發達,外商來華交易頻繁,朝廷積極發展海外貿易,鼓勵外商來華,相關法律較為系統完善(張中秋、陳景良:《宋代吸引外商的法律措施敘論》,《法學研究》1993年第4期)。蕃商辛押陁羅,來自阿曼,長期居住在廣州(推測為公元1056—1086年),他曾擔任廣州蕃長,深得朝廷信任與重用,蔡鴻生教授在《宋代廣州蕃長辛押陁羅事蹟》一文中指出,辛押陁羅“是一名亦貢亦賈、政教合一的華化蕃官……是宋代跨文化貿易的歷史標本之一”。有人正是從維護通商環境與保護外商利益的角度分析此案(劉永加:《看蘇轍如何處理外商遺產糾紛》,《廉政瞭望》2019年第2期)。

  值得注意的是,蘇轍明辨此案,從舉重若輕的“三問”歸結到無懈可擊的“三不當”,切中“證據”之要害,使妄告之人只得知難而退,這是執法持平,並無偏袒。

  蘇轍“辨人告戶絕事”的態度是慎重對待,緩解訟累,穩定局面,保全蕃商(及其代理人即“養子”等)的利益;而其處事不偏不倚、有理有據,則基於其通覽全局,熟諳政令,洞見人情的綜合素質,是其行事縝密之風格的集中展現。《欒城遺言》記載蘇轍“在諫垣,論蜀茶纖悉曲折(今按:應為元祐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論蜀茶五害狀”,《欒城集》卷三十六《右司諫論時事十首》)。時小呂申公當軸,嘆:‘只謂蘇子由儒學,不知吏事精詳如此’。”諫議“纖悉曲折”,既是蘇轍獨特的論文風格,亦以其精詳庶政為基礎,方能言之有物。

  《續明道雜誌》作者張耒(1054—1114年)讚歎蘇轍行事過人:“某平生見人多矣,惟見蘇循州(蘇轍)不曾忙……蘇公雖事變紛紜至前,而舉止安徐,若素有處置。”蘇轍為政“不曾忙”,即謀而後動,有條不紊,這特適於理亂解紛,也著實在“辨人告戶絕事”等諸多案例中得以展現。

  (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站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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