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解讀!六個方面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管理(內附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省廳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完善評估程序、加強監督制約、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營商環境,省廳在彙總集成部、省現行礦業權評估相關規定要求的基礎上,制定了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現將文件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1、政策出臺背景


王平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發生後,省廳黨組堅決扛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認真落實省委、省紀委監委的要求,制定印發了《關於省監委對王平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監察建議的整改落實工作方案》,將加強和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作為整改重點,並納入專題民主生活會整改內容。


同時,針對礦業權人反映較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耗時長、效率低、制度設計不合理等問題,有必要對礦業權評估進行全鏈條、全流程梳理,彙總集成相關規定要求,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完善評估程序、加強監督制約、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2、政策主要內容


◆《辦法》前三條首先闡釋了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及適用範圍,對評估工作應遵循的原則、職責分工做出了明確規定,讓評估工作有章可循,將評估工作管理落到實處。


◆在對現行評估工作流程進行全面梳理集成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評估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評估受理、評估機構選取和確定、開展評估工作、評估結果提交、評估結果公示、評估結果公告等六個環節,同時明確規定各環節中評估機構和相關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從要件資料、工作內容、辦理時限、具體操作等程序設計上,均體現了提高服務效率、優化營商環境的目標,以及對整個評估工作流程的監督制約。


◆《辦法》在管理及監督部分對評估合同履約監管、評估報告抽查、行業自律管理、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內容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


3、六個方面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工作管理


◆著力優化評估環節、時限和要件。

  1. 《辦法》在評估機構選取和確定環節,將原“評估項目公告”與“評估機構報名結果、公開選擇評估機構時間及地點公告”合併為“項目公告及評估機構報名”,對評估報名結果不再另行公告,確定評估機構的時間比之前減少5個工作日。
  2. 公告搖號結果環節,明確搖號結果經公證後1個工作日內,在廳門戶網站公告,比之前減少2個工作日。
  3. 搖號結果公告後,省廳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託合同書的時間由原來的5個工作日減少至3個工作日。
  4. 開展評估工作的頻率由原來每季度開展一次或受理項目達到5個即開展一次,調整為每月開展或受理項目達到3個即開展一次,每次評估項目“拼車”數量減量40%,辦理時效較原來提速60%。通過對上述環節的優化,評估工作開展時間整體上從原來的6個月壓縮到60個工作日,評估工作效率提升50%以上。同時,評估需要收取的資料方面,探礦權評估資料從原來的7項減至3項,減少60%;招拍掛項目評估資料從原來的4項減至3項,減少25%。


◆著力在多環節體現利企便民。

評估結果提交環節上,明確了評估機構提交評估報告時間,原則上自評估合同簽訂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提交,約定時間內無法完成的,應提交延期申請,經同意後簽訂補充合同約定新的提交時間。礦業權人申請評估項目有特殊時限要求的,可在評估項目公告和評估合同中另行約定,此條款為礦業權人在辦理礦業權登記中確有特殊要求和訴求的,開闢了綠色通道。同時,《辦法》在精簡評估資料要件、簡化評估環節、縮短流程時間上下足功夫,最大程度地體現了利企便民。


◆著力細化明確責任分工。

《辦法》對廳機關有關處(室、局)、礦業權評估相關事務性工作承擔單位、市(州)和縣(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評估工作中的職責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增加了對發現承擔單位、評估機構違紀違規行為的懲處措施,對市、縣督促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既體現“放管服”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要求,又著力強化監管責任和監督制約。特別需要說明的是,《辦法》明確省自然資源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負責公開選擇評估機構等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相關事務性工作。


◆著力防範解決評估隨意性的問題。

針對王平案反映出的“評估隨意性大”的問題,《辦法》規定,評估機構在評估報告中應明確評估方法、評估參數的選取依據,並對選擇的評估方法和評估參數進行詳細論述。通過論述,評估機構對評估方法、評估參數選取的合理性提供相應佐證,以此防止評估隨意性。


◆著力防範解決重新評估的問題。

《辦法》通過“未能在評估結果有效期內完成礦業權登記相關手續及出讓收益繳納,需重新評估的項目,礦業權人應如實說明已開展的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情況、未繳納出讓收益及重新申請評估的原因和後續繳款措施,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經礦業權所在地縣(市、區)、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認定後,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重新評估的申請,由廳專題會審會審定後,開展後續工作”等程序設計來防範重新評估行為。評估機構應在評估報告中對評估方法、參數等相關內容作出詳細闡述。對重新評估結果低於已公告評估結果最高金額的,應報廳務會審議通過後,再進行公示。在評估結果公告環節,增加了將評估結果發送礦業權評估申請人,抄送礦業權所在地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廳相關處室的條款,由市(州)、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礦業權評估申請人在評估結果有效期內及時繳納出讓收益,避免評估結果失效。


◆著力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監督制約。

《辦法》對行業自律管理進行了明確。我廳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取消後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5號)的有關規定,對評估中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視程度給予排除性懲處措施,即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其參與我省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活動。《辦法》明確了評估應遵循的原則及適用範圍。在評估結果提交環節,要求評估機構在評估報告中應詳細論述選取的評估方法、評估參數及選取依據;明確評估機構按合同約定向承擔單位提交評估報告書等相關資料,承擔單位按合同約定對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核對的相關事項;規定評估結果低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評估報告不予接收。合同履約監管環節,強化信用約束。承擔單位每年對評估報告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抽查發現問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懲戒。加強違紀違法責任追究,明確了對評估機構、評估師及公職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措施。


《辦法》全文如下

(可點擊查看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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