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公司已說明不買社保,而且簽了放棄聲明,但離職時再要公司補交,這樣合適嗎?

職場行者


對這種另有目的的員工表示嚴重的鄙視,雖說公司這樣的操作已構成違法,但是既然大家已經協商一致,本人已經簽寫放棄聲明,那麼離職後就不要再回過頭來再找公司的麻煩,如果不願意放棄社保,那麼當初就不應該同意與公司簽定放棄的聲明。


我原來所在公司也有一位這樣的同事,因為該員工是外省人,在老家有購買社保(後來經確認是當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但是當時公司要求為其購買社保時,該員工也是態度非常堅決表示不買,不接受公司再次扣除相關費用,為此還提供了他在外省購買社保的繳費發票。

經多次協商無果後,公司當時並沒有太重視不購買社保會給自己帶來的麻煩,而該員工又不斷要求公司把購買社保的費用通過現金的方式直接折算給他,他本人也強調不會因此找公司任何麻煩或事後算帳,為此還寫了書面的承諾書等。

後來不知是本人惡意報復還是清楚社保的好處後,本人為了補救自己的社保,最後該員工在公司離職後,居然到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去舉報公司未按規定為其購買社保,並要求公司按規定進行補繳。

公司最後出實該員工所提供的承諾書,並回復還原了當時的場景,最後公司沒有為其補繳社保。但是通過此事也讓公司與相關從業人員長了一次教訓,也清楚很多事情發展到最後,可能會超出大家的掌控範圍。

對於題主所講到的,公司已向員工說明不會購買社保,員工同意並與公司簽了放棄社保聲明,但離職時再要公司補交社保,員工這樣的作法就嚴重不合適了,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01.公司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已是嚴重是的違法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

為此公司就算與員工協商一致,員工同意不購買社保,那麼公司這樣的行為也是屬於違法行為,也是不被《社會保險法》認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二十七條的管理規定,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那麼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權益受到傷害時,包括題主所述的員工因為公司未為其購買社保的行為,那麼勞動者完全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進行舉服,並要求公司補繳。

02.員工的行為雖說合法,但是不夠誠信,這樣的行為不應該支持。

對於員工的行為,我不清楚是因為本來就另有他意還是迫於獲得工作的機會而暫時性的放棄購買社保。雖說這位員工最後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是這違背了當初勞資雙方的聲明本意。

如果勞動者在意自己的社保,不願意放棄自己的社保購買權利,那麼最開始就不應該接受公司的聲明,既然接受,那麼最後就沒有秋後再來算帳的道理。


案例分享:

陳某霜於1999年12月進入岳陽某公司工作。勞動合同約定陳小君的工資包含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合同附附件《社會保險費繳納申請書》,載明:“本人知曉公司核定的工資中包含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金的企業承擔部分,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本人申請以自行繳納的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

  陳某霜在申請書上簽名。

  2015年10月19日,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015年12月21日,陳某霜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賠償未繳納社保導致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仲裁委不予支持。

陳某霜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繳納社保屬法定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該義務不因員工與公司的協議得以免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該義務不因員工與公司的協議得以免除。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對失業保險待遇損失,勞動者有過錯,本應分擔一部分,但考慮實際情況,本院不作調整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願意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其實已經違背了《社會保險法》的管理規定,屬於違法行為,但是當企業與勞動者經過友好協商並取得一致同意,公司並將相關費用經現金的形式發給勞動者後,勞動者再以用人單位未購買社保為由狀告公司時,原則上不會受到支持。

作者簡介:阿良姜-專注於職場領域的優質創作者,通過自己的視角觀看職場,分享職場快樂。有興趣朋友可以【關注】我,我將持續為大家提供最新職場資訊。

阿良姜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那為何企業卻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呢?原因有以下兩種:

(1)員工自己不願意買

我曾任職於一家生產製造型企業,工廠位置在城郊,很多員工來自周邊村鎮。他們大都是失地農民,國家會為失地農民購買了社保,所以很多員工並不願意自己掏錢再買職工社保。

另一種情況是,工廠的員工穩定性較差,他們大都抱著做副業的態度出來打工,現在繳納的保險費用,至於退休時夠不夠資格領取養老金都不知道,很可能這筆錢就打水漂了,所以他們更看重眼前利益。並且他們在老家都有購買居民保險,所以他們也不願意額外花錢參加職工保險。

(2)企業不願意購買

在人工成本日益增長的今天,企業還需要為員工購買社保,很多企業不堪重負。但是發現社保局對企業是否全員參保,監管不力,審查不嚴,所以很多企業都存有僥倖心理。因此很多企業為了讓其看上去合法,讓員工簽字申明放棄購買社保。

那為什麼又會出現員工離職後又要求公司補交呢?

員工離職後又要求公司補交社保的,不會是那些失地農民和臨時工,而是那些員工自己想買,但企業不繳納的情況。

企業相對於員工是處於強勢地位的,當你周邊的企業都普遍默認不買社保時,員工為了生活,依舊會接受這不公平的條款,簽訂了放棄購買社保的申明。但當員工離職後,他也就無所顧忌了,深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所以再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實屬正常。

就好比,你有一天被人綁架了,綁匪威脅說,不許報警,再給我10萬塊,我就放了你。你為了活命,肯定會答應綁匪的條件。當你重獲自由時,請問你會報警嗎?

我認為這兩者的道理是一樣,所以當你被迫接受了不公平條款時,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務必拿出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這也是社會走向文明的必經之路,只有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時,不公平的事情才會發生得越來越少。


鳳凰萬小點


合法,但是不太厚道。要不入職時你就不要接受好了,可以再找別的工作,或者哪怕直接去舉報公司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你接受了,公司也給你提供了這份飯碗,離職的時候又要求公司給你補,不太厚道。說白了公司計劃花在你這個崗位上的資金,比如說是一個月1萬元,完全可以按合法的方式來,比如給你6000,交4000社保;但是這樣對你來說每個月到手的工資你覺得不夠,於是經過你同意,改成不交社保,每個月給你一萬。這個操作雖然不合法,但畢竟你每個月多拿了4000,你也接受了。你要不接受那也沒什麼說的,肯定是你做得對做得好,你就是原則性正義感那麼強的人。但是你接受了,然後最後又那樣,做人來講有點不地道。


梅明遠


【杏豆】為你解答,員工入職時單位說明不交社保並且讓員工簽署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離職時再要求公司補繳,這個事情從一開始就是公司給自己挖了“坑”,如果員工同意這種做法那麼則是對單位這種行為火上澆油,如果員工不同意,那麼則對自己就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所以這個時候員工其實是用了緩兵之計,先讓自己成功就業,然後等到東窗事發時再與企業新賬、舊賬一起算。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類似的境遇,但從來沒想過要求公司補交,那麼這種情況下是如何實現逆轉,我們接著往下分析,主要是基於兩點:

一、協議的無效性

表面上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紙協議,雙方達成一致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雖然訂立協議的雙方都接受協議的任何條款,單位主張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接受單位的這種行為。在大家看似合情合理協議背後實際上潛藏著巨大的用工風險。

這就必須回到協議的有效性,一份兒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僅要看他內容的合理性。同時也應注重它的合法性,顯然讓員工放棄繳納社保的這種協議,不論是從勞動法的角度,還是從社保法的角度都屬於超出法律範圍之外的無效協議。

所以在簽署的時候員工完全可以簽署,因為即便籤署了這這個協議都屬於無效協議,在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員工仍然可以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爭取自己的利益;因此說這種協議是根本無效的,屬於單位相關負責人員自欺欺人的一種表現。

二、單位未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律依據及處理辦法

這一點我們就要完全回到社保法的內容中去,可以說社保法對於企業非常的寬容,我們就拿第58條來說,第58條的原文應該是企業應該自員工入職30天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之所以說寬容,是因為這裡用到了應該二字,而沒有說必須,並且對於單位未及時履行第58條的內容做法是有社會保險相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為員工補交社保,逾期未改正的處應繳保險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且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題主的這種情況,屬於有理有據,合法合規的請求,完全可以在離職時提出這樣的訴求,因為在當下社保越來越嚴格的情況下,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會越來越被重視,所以,在勞動者提出這樣的訴求的時候,相關部門一定會依法處理,保障員工的根本利益。


感謝閱讀,我是杏豆,企業培訓師,勞動糾紛諮詢師,社保專家,專注職場乾貨分享,感謝閱讀、點贊與評論,歡迎關注向我提問!@筆記簿杏豆


筆記簿杏豆


〔職說社保〕觀點: 作為員工,入職簽了放棄交社保聲明,離職卻把公司舉報,要求補繳社保,從道德層面不合適,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講卻合法。

對於公司,不為員工交社保,還簽署所謂的放棄社保聲明,明擺著就是自己給自己挖“坑”,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強烈不建議用人單位不要再繼續這樣做!

員工簽了放棄社保協議,離職時要求補繳社保還用補嗎?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這樣描述: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只要員工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公司就有為員工在用工之日起30日之內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由於雙方約定的放棄繳納社保聲明,因為與法律規定相違背,所以員工舉報時,社保局一般都視作無效。

員工在離職2年之內(勞動仲裁的有效期內),只要攜帶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表、工作證等),去公司所在地社保局舉報,當地社保局就可以受理,並要求公司及時足額補繳員工正常工作期間應繳未繳的社保年限。

公司不為員工交社保的行為划算嗎?

很多公司為了節約人工社保成本鋌而走險,跟員工簽署放棄繳納社保聲明,自我感覺有了聲明,員工就不可能再舉報公司補繳,其實棄保聲明只是公司“掩耳盜鈴”的措施,只能雙方道德制約,而不能作為合法的法律依據哦。

約定不交納社保,不僅需要給員工補貼部分社保費作為工資,離職時員工一旦舉報,公司仍然需要為員工及時補繳社保,放棄繳納社保聲明並不是公司不交社保的“免死金牌”,而是公司自己給自己埋下的“定時炸彈”,離職時懂法的員工一定會引爆它!

而且,補繳社保還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社保費用萬分之五每天的滯納金,拒絕為員工補繳社保,情節嚴重者,不僅可以被強制劃款,而且還會被行政處罰1~3倍欠繳社保費用,是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非常不划算呢?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如何應對?

1.繳納社保對員工的好處有哪些?

作為員工,不要覺得社保需要扣個人部分、少領工資就不當回事,城鎮職工社保的每一個險種都非常重要:

養老保險累計15年,退休後終生領取養老金;

②醫療保險正常繳納就可以實時報銷醫保範圍內的看病花費,退休時累計夠一定的年限還可以享受終生醫療報銷待遇,且女性參保人合法生育兩胎都可以領到生育津貼

③失業保險累計繳納滿一年,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失業就可以領到失業津貼補助

④員工發生工傷,可以最高享受80萬左右的工亡一次性津貼

⑤一二線城市工作的員工累計繳納社保夠一定的年限才可以享受當地城市特權:如北京市規定非戶籍人員需要繳納滿5年連續社保,才可以享受購房和買車搖號資格

,連續繳納滿7年才符合積分落戶的資格孩子上學資格需要3~12個月的連續正常繳納社保。

2.員工如何應對公司未及時繳納社保的情況?

首先,入職一定要注意談薪資待遇和勞動範圍時,一定要諮詢公司會不會正常繳納社保,以防入職後,公司不給繳納,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公司提出不交納社保的請求,並要求籤訂放棄繳納社保聲明時,一定要及時拒絕,並告訴公司其危害,並要求公司儘快給員工繳納社保

最後,如果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最好儘快協商離職,因為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公司,也就不會為員工的未來著想,一個不為員工謀福利的公司,不值得員工為此奮鬥。

寫在最後的總結:

作為員工,不要圖一時之利,而放棄繳納社保,而喪失享受社保福利的機會;更不要一時衝動,拿了公司的社保補貼,而離職時舉報公司,留下壞名聲,從此成為公司不敢要的員工而失業。

作為公司,不要試圖拿員工的社保做代價節約成本,更不要“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和員工簽訂無效的放棄繳納社保聲明,而是把精力放在發展公司主業務增加營收,更好的造福員工,共同發展。

員工入職和公司談繳納社保,合法享受社保福利,和公司互利共贏,共同達到彼此的事業巔峰,相互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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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社保


這是一個典型的兩面派做法,是極不光明正大的做派。看來他並不是不想要社保,或者對社保呈漠糊認知,而是清醒裝糊塗,這讓人匪夷所思!

對這種做法不敢苟同,也不會認可。但在職時公司未給他繳納社保,卻是木板上釘釘子,這是明顯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因此,他提出社保的補繳訴求,是會得到法律的認可與支持的!

接受公司的違法要求,並且簽訂放棄聲明,這是完全錯誤的做法。很顯然,這樣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裁定違法無效是可以預期的。因此,通過勞動仲裁追回需要補繳的社保,不存懸念。但是,在贏得官司的同時,卻會丟失無價的操守!

在職場耕耘打拼不易,求職困難多多,但頭腦必須始終保持清醒,堅持該有的原則或底線,甚止高擎紅線思維,這是絕不可以馬虎從事的。

總之,本題目所提問題,如果客觀存在,必須打消顧慮與畏難情緒,爭取自已該有的權益是必須的。如果僅是一種意念或者預案,則應儘早打消策劃,放棄這種出力不討好的愚蠢作為!


劉正民


這樣做不合理,但是合法。

確實有一些職工在入職時並沒有考慮到社保問題,大多數人只是為了經驗有工作崗位即可,並沒有考慮太多。甚至有的人簽了放棄社保的聲明。但是這些人離職時,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於情於理是不合適的,畢竟你當初寫過放棄社保的聲明。但是,為什麼要說合法呢?

繳納社保究竟是可不可以放棄呢?

但是,國家是什麼態度呢?國家的態度實際上是要求所有企業必須合法經營,所有勞動者也必須遵紀守法。

絕大多數人只以為繳納社保是企業的義務,是職工的權利,這是理解錯誤。

勞動法是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社會保險費。

所以說,繳納社保既是企業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可能很多勞動者誤認為讓企業給繳納社保是自己的權力,不好意思,國家規定繳納社保也是你的義務。並不是說兩個義務人商量一下,就可以避免這個義務的。

遵守繳納社保法定義務的過程中,企業的責任更大一些

企業在繳納社會保險費過程中佔據了主導責任,因為繳費是有用人單位來繳納。《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的權力。

注意其他權力是不具備的,比如沒有按時發放工資、剋扣職工工資、對職工進行罰款等等。尤其是罰款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行政機關才具有的權力,即使是事業單位和法院都沒有權力罰款。

《社會保險法》要求用人單位自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為職工辦理社會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辦理登記手續,那麼用人單位就是違法了。

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為職工參加社保,《社會保險法》也明確了罰則,一方面是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一方面是有社會保險徵收機構依法責令改正,拒不履行責令改正的,可處於欠繳金額的1~3倍罰款。

單位不繳社保,如何保護職工權益?

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社保,職工發生社保可以報銷的事項時,這樣就會非常吃虧。比如工傷、生育和住院報銷等待遇。國家明確規定,如果因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繳納社保的責任,產生的社保基金應報銷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承擔。也就是說如果發生工傷,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所有的工傷待遇要有用人單位負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都一樣。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要求經濟補償的規定中,也明確按照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與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相伴隨的,往往還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自應簽訂勞動合同次月起至一年止,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所以,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都在保護職工參加社保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不管是否是職工的意思,都是無效的。只要勞動部門查實,甚至不管是否職工維權,都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暖心人社


員工要求公司補交,是一定能夠成功的。但這個做法太不厚道了。我要是公司,在你下家單位說些壞話,讓你做不長久,才能平息心頭的怒火了。

01

社保是法定要求的,必須購買,籤的任何協議都是無效的

有些企業不論是員工自己不想買,還是企業也不想買,為了規避所謂的風險,簽署了員工放棄購買社保的申明。

可這份申明,寫得再完善,也依舊是無效的。

之所以無效也很簡單,協議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從法律層面來說,下層規定不得違背上層意思,除非下層是在上層的意思上做延伸和擴展。

比如,社會保險法要求企業必須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那麼,簽署的不購買協議,就是相違背的,就不符合要求。

可如果,國家法定規定春節假期休息7天,但公司要求休息14天,就是可以的。因為比原定的7天還要長。

02

既然無效,那麼員工要求企業補交,企業是沒有任何理由不補交的

此類的勞動仲裁,基本上沒有企業勝訴的,都是員工佔了便宜。

不過,不全是如此。

有些地方認定,如果是出於雙方意思的自願表述,員工回頭又要企業繳納,屬於員工的問題,企業可以不補交。

做出這個規定其實是出於人性化的考慮。

在仲裁庭看來,員工這種行為有背於誠信原則,不符合人們的正常道義,因此,作為對員工的一種變相“處罰”,同意企業可以不補交。

但做這種規定的是極少數,大多數情況下,企業都是需要補交的。

所以,對於一個員工來說,一開始說不交,隨後又要補交,確實很不厚道。

03

不交社保,還有一個風險就是,員工可以以此為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裡有說明,公司有義務給員工交社保,如果不交,員工能夠以此理由,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這對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弊端。企業出於“節省成本”的考慮,簽署了不購買社保的協議,就是給自己埋下了一個不定時炸彈。

所以,合規的企業,都不會答應員工的這種要求,自己也不會為了節省這點錢,就不給員工購買社保。

另外,員工也不要太不厚道了。

企業都冒著風險,簽署了不購買社保的協議,自己要離職了,還來坑企業一波。說實話,這種人,在職場太難混了。

圈子就這麼大點,山不轉水轉,說不定哪天這個圓就又連了起來。

如果因為這些事,把自己的口碑做壞了,以後看誰還敢錄用自己。心思不純粹,走哪都會遭排擠。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讀書認證作者。著有《從零開始學招聘》,合著《HR軟實力》,頭條等多平臺簽約作者。10年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經驗,擅長生涯諮詢、職業規劃與心理輔導。歡迎關注,為您解惑!

次等大叔


樓主您好,入職時公司已經說明不買社保,而且簽了放棄聲明,但離職實在要公司補繳,這樣合適嗎?首先入職時說明不買社保,那麼對於我們個人來講很明顯是不合適的,因為作為我們個人享受社保也是我們的權利和義務,作為一個企業單位來講也是要依法履行勞動合同法的責任和義務,所以說正常的繳納社保是企業和個人共同所承擔的一個義務。

那麼即便你簽訂了這樣的放棄聲明,也等同於是無效的聲明,因為任何逾越於法律規定之上的行為,那麼都是無效的行為,當然離職之前要求公司補交很明顯也是可以的,因為公司具有這樣的義務,如果說公司拒絕補交的話,那麼我們可以申請一個勞動仲裁,有勞動仲裁來處理這個問題,一般都會得到有效的支持。

所以這樣一來的話,那麼對於企業單位來講就是得不償失的,所以說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員工來放棄社保的繳費,正常的給員工自動交費就可以了。因為後續補交有可能還要產生滯納金的費用,那麼這個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一併由企業單位來承擔,所以說它所付出的成本會更高。


社保小達人


這就真的是不知者不畏!勞動者不知勞動法,難道企業也不吃勞動法嗎?企業這是在給自己挖坑,屬於掩耳盜鈴。員工因為無知和不懂勞動法,一句信誓旦旦的簽了這種放棄聲明!但最終而言,如果勞動者一旦訴諸法律,吃虧和被處罰的只能是企業,勞動對確是接受賠償或者被補交全部社保。

一、公司入職所說的給員工不繳納社保,並且簽署社保不交了,放棄協議,真的是一種非常無知和無畏的行為,完全是在給企業自己挖一個法律的大坑。

其實就企業和勞動者的關係而言,勞動者在一家企業去上班,企業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最為基本的一項勞動者所享受到的權利,也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

因為,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在企業上班,並且訂立了勞動合同(無論勞動合同簽訂還是沒簽訂,這個勞資關係已經產生)企業都要無條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且是員工入職30天以內企業就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這個社保繳納是強制性的,沒有任何理由和藉口的,也不存在什麼因為簽署了社保放棄協議,就可以規避法律的責任。

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如果企業以各種變相的理由和手段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一旦勞動者訴諸法律途徑,其不僅面臨勞動賠償,還有為員工繳納清楚員工在職時的所有社保,甚至還要面臨法律的處罰等行為!

因此,從本質上來說,讓員工簽署不繳納社保放棄協議從屬是一種迂腐和無知的行為!

如果員工沒有這種意識或者不訴諸法律,那麼吃虧的是員工,你讓員工失去了自己的社會保險。但如果員工一旦訴諸法律,完完全全吃虧的就是企業!

二、簽署社保放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益的,更是違法的基礎上再違法。那麼你在臨時時要求企業給你繳納清楚全部社保,實際是在挽救企業,也是在維護你自己的權益。

我在想,既然企業都已經聲明不給你繳納社保,並且試圖通過讓你簽署不繳納社保都放棄生命來規避這樣的企業義務。

就完全表明了,這家企業不會給你繳納社保!

這樣的情況下,你再離職讓企業給你繳納社保,其實就是最終讓不給你繳納社保這件事浮出水面。一旦企業拒絕,你就會訴諸法律,那麼企業就會面臨法律的制裁,你也能拿回屬於你自己的職業權益和職業利益。

一般情況下,那個簽署的聲明是完全無效的,不起任何效果,相反是違反法律的,一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或者警告。另一方面,勞動法部門會責令企業給你繳納清楚你在這階段的所有社保,並且還要給你一部分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拒絕或者延遲,還會面臨行政處罰,以及一到兩倍的賠償。

因此,這樣的行為,企業真的是在自己玩兒自己,勞動者雖然無知,但是這樣的情況下絕對不吃虧!就看你能不能勇敢的去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你自己的權益。

希望有所啟發。


個人職場經驗見解,歡迎一起探討;更多職場和新媒體運營知識歡迎關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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