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能上班、被公司開除,上個月的工資被扣完,合法嗎?有何依據?

麗江牛海斌


在疫情其間不能上班、被公司開除,上個月的工資被扣完,不合法;可以向勞動局反映問題,勞動局管不了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公司還有可能涉嫌擾亂公共治序罪被起訴。因為工人上班,人員聚集,會加重疫情的擴散,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國家的不負責,工人,公司可能還違法。工人不上班,是對國家的貢獻,工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公司討說法,維護自己利益!


邦淇香


疫情期間不能上班、被公司開除,上個月的工資被扣完,合法嗎?有何依據?

我的回答如下:

不合法。

根據勞動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的時候必須根據相關規定才能辭退原工,如連續曠工三天以後,員工有重大失誤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我參考一下勞動法,公司辭退員工及有重大事件如需破產申請時,勞動法是以下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樓主可以根據以上的規定結合自己的現狀,如果不屬於任一狀況,可以向公司進行索賠。

1.先和人事經理溝通,前提一定要了解勞動法,因為HR人事對於勞動法及仲裁相對來說是比較敬畏的。所以如果你根據相關條例和規定,結合你現狀的話,多半公司會進行後退的。

2.對於你自身的現狀,想清楚你的需求,在和公司溝通的時候提出你的需求

3.不要直接和你老闆進行溝通,因為如果他有意向辭退你的話,會有很多種藉口,但是他對勞動法不熟,而且過程你和老闆都不熟,但是HR或者行政相對來說比較熟。所以他會替你分析的。

所以你做好你自身情況的收集,如勞動合同、資料收集、證據收集、賠償金的計算,再次我不多說了,你可以直接百度。

至於具體的實施階段的,公司內部協商不成的話,你直接可以先打電話打公司註冊地的勞動監察大隊,他們會進行先期溝通,如果還是沒有結果的話。你就進行勞動仲裁。

疫情當下,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都是面臨很大挑戰的。但是沒有進行溝通的辭退,還是有點不近人情的。


奔跑在人生的道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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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誠



用戶51977926014


這個建議協商解決,如果公平有困難,可以按照比例發部分工資,企業要度過難關也會領一分情,另外如果被辭退,可以求助勞功仲裁



吳爾渥


不要一句疫情就好象免死金牌一樣,要分清主次、重災區或非疫區城市的實際情況,以及當地臨時政策,而非一刀切的混水摸魚,才能決定開除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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