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朋友圈賣口罩,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提醒!朋友圈賣口罩,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口罩成了緊俏貨同時也看到一個怪現象藥店、京東、淘寶等基本都 “無貨“,但朋友圈裡“貨”卻越來越多了若是貨真價實,能幫助到朋友,那算是功德無量的事。但就怕貨不真價不實,賣口罩的,可能會攤上大事兒。

何為大事兒,是指的牢獄之災。切莫只圖賺錢莫忘好多賺錢的方法都寫進了刑法裡。

售賣的口罩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但商標是假的則有可能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最高可判7年。

售賣的口罩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但價格過高,獲利數倍甚至數十倍,則很容易觸犯非法經營罪。只要售賣的口罩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賺取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就危險了。

售賣的口罩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則有可能觸及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樣只要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攤上大事兒了,最高刑期可達無期。

售賣的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口罩,如醫用n95或者醫用外科口罩等,則有可能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該罪無銷售金額限制,只要這些口罩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就構成該罪。

沒口罩謊稱有口罩沒有正規進貨渠道,又在微信裡售賣的,收了錢不提供口罩或者無法提供口罩的,那麼你就危險了,當售賣金額超過5000元就有可能涉嫌詐騙罪。注意不是獲利金額,是售賣金額。 口罩是否符合國家標準,不是肉眼就能區分的,當然一看就是假的的,那一定不符合但也有看著和真的一樣,但一鑑定不符合的。所以售賣口罩,進貨渠道不知底的,非正規渠道的,是存在風險的。“口罩不是你想賣,想賣就能賣的……..”面對這場突如其來,態勢兇猛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全國人民萬眾一心,眾志成城,懷著必勝的信心,共同參與這場疫情阻擊戰。但正當疫情防控工作進入關鍵時期之際,一些不法商人卻利用疫情期間部分物資緊缺的現狀,通過各種不法手段大賺黑心錢,其違法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也制約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開展。而這些不法商人卻洋洋得意,自認生財有道,

殊不知其行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等待其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以疫情必備用品口罩為例,目前“黑心”商家的不法經營行為主要表現為:銷售假冒的口罩,銷售已過保質期的口罩,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口罩,銷售已使用過的口罩以及哄抬口罩價格以牟取暴利等,那麼,上述“黑心”經營行為會觸犯哪些罪名?___
01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

【基本案情】1月27日,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佈了一則警情通報:1月25日晚,我局接到義烏存在假口罩案件線索後,即刻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行動。現查明王某成(男,江西餘干人)、田某軍(男,黑龍江賓縣人)通過微信銷售仿冒“3M”防護口罩,邵某娟(女、浙江建德人)、毛某娟(女、浙江義烏人)等人從王某成、田某軍處進貨銷售給他人。目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魯某科等人因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軍在逃。

【律師分析】本案中王某成等人的違法銷售行為,既可能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也可能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其罪名的最終確定,要根據涉案口罩的鑑定結果。若其鑑定意見為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則其罪名為銷售偽劣產品罪;若鑑定意見為涉案口罩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則其罪名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涉疫司法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2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案情簡介】1月30日凌晨,佛山警方查獲了位於南海西樵的一個

正在生產假冒名牌口罩的地下工廠,現場抓獲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生產設備3臺,N95等型號口罩(成品/半成品)共17.5萬餘隻及生產材料80餘箱。經初步調查,可確認該工廠生產的這批產品是假冒某著名品牌口罩,暫未發現該作坊生產的假冒口罩有流入市場銷售。目前等待進一步檢測和鑑定。作坊工人歐某等6人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作坊老闆等其餘涉案人員正在追查中。

【律師分析】與前案不同,本案中公安機關是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對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非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是因為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假冒生產的N95等型號口罩系醫用口罩,而非是普通口罩,而醫用口罩依法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因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是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口罩,故其涉嫌的罪名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法律依據】根據《兩高涉疫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03 非法經營罪

【案情簡介】1月21日以來,以張某某、賈某某2人為首的犯罪團伙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市民急於購買防護、消毒用品的心理,將正常價格購進的口罩、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和抗病毒藥品,以高於市場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價格倒賣獲利。

經查,該藥店出售的“N95”口罩每包(2只)售價128元、“84”消毒水每瓶售價38元以及其他品種的口罩售價均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目前,張某某、賈某某等5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律師分析】在疫情防控期間,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等人為謀取暴利,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哄抬口罩等防護用品的價格,已經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其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並應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規定】根據《兩高涉疫司法解釋》第六條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04詐騙罪

【案情簡介】據被害人反映,1月31日,其在微信朋友圈裡見到有人發佈賣口罩的廣告“有大量口罩出售,1.5元一個,詳情私聊”。因被害人朋友剛好需要大量購買口罩,被害人隨即私聊該微信好友:“是哪種口罩?我可能需要2萬個。”與微信好友談好樣式價格後,被害人沈某按照要求分三次共轉賬3萬元到對方賬戶。轉賬後,被害人向微信好友催貨時,發現已被對方拉黑。案件發生後,番禺警方啟動緊急止付機制,及時止付了1.9萬元,同時立即成立專案組展開偵查並迅速鎖定一名嫌疑人譚某(女,28歲,廣東人)。2月1日,在相關部門協助下,番禺警方在海珠區將譚某抓獲。經審訊,譚某供認其利用賣口罩行騙的事實,並交代,詐騙所得3萬元,已提現1.1萬元,其中5000元給了母親,剩下6000元買了一部新手機。目前,譚某已被番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律師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譚某在收到3萬元貨款後,不僅不積極履行合同義務,而且還將被害人的微信拉黑,

並將被害人的錢財用於個人消費,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目的十分明確,故其行為已涉嫌詐騙罪,並應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規定】根據《兩高涉疫司法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05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簡介】深圳寶安警方通報稱,1月26日20時許,東方派出所接到報警,警方迅速組織警力聯合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共同處置,在現場發現確有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口罩,共查獲各類口罩約700個,並將兩名涉案嫌疑人黃某和張某勇帶回所內審查。經審訊,犯罪嫌疑人黃某、張某勇通過微信向他人購買了2000個“N95”口罩,24000個“高過濾菌衛生口罩”。在銷售過程中,有顧客發現購買到的“N95”口罩有明顯汙漬,“高過濾菌衛生口罩”無明顯標識和生產廠家,為三無產品,要求退貨。二人明知這些口罩來源不明,口罩上有明顯汙漬,質量不過關,仍然售賣,截止案發共賣出1800只“N95”口罩和24000只“高過濾菌衛生口罩”。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張某勇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律師分析】對於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的處罰,應當以鑑定意見為前提。若經鑑定,涉案的口罩系他人使用後回收的口罩,且口罩中含有此次疫情的病毒,則上述售賣行為顯然將導致疫情的擴散。根據各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不同,其行為可能涉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經鑑定,涉案的口罩中不含有此次疫情的病毒,鑑於上述口罩的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其行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法律規定】根據《兩高涉疫司法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