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人,這些與疫情工資、年假、報銷事項、你一定要知道


工作過程中,接觸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醫學觀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採取何特殊報銷政策?

答:1月21日,國家醫保局發佈通知,針對此次疫情特點,醫保局決定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患者採取特殊報銷政策:將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醫顧慮,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預付資金減輕集中收治醫院墊付壓力,患者醫療費用不再納入醫院總額預算控制指標。

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算工傷嗎?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如果員工節前申請的年假與春節延長的假期重合,或者在延遲復工期間,可以順延或者撤回嗎?受疫情影響,如果在年假期間工作,能否要求重新休年假?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員工1月31日、2月1日申請了年假,由於國務院辦公廳已經發布通知明確該期間屬於特殊假期,故而該期間不計入年假。如果申請的年假與在延遲復工期間有重疊部分,且該地區明確規定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也不應當計入年假。此時員工可向單位申請,撤回之前的年休假申請。若員工想要順延年休假,亦應當向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批同意後予以安排。

如果,該地區未明確規定延期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則之前申請的年假可以繼續使用。若因疫情影響,在家工作的,應當視為工作期間,可以重新申請年休假,加班的還可要求支付加班費

員工從外地返回工作地,按照當地政府規定需要在家隔離,隔離期間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工資?企業能否安排員工休年假?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1月24日發佈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此,企業是否需要支付工資需要結合員工被隔離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斷。如員工系因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等情形無法返崗的,企業需要正常支付工資。如果員工是根據當地疾控中心的建議自行在家隔離觀察14天,即員工有條件返崗提供勞動,但為了防控疫情申請在家隔離的,那麼單位可與員工協商優先安排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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