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聽勸告強衝卡,身陷囹圄悔當初”——太湖縣檢察院快捕快訴首例涉“疫”尋釁滋事案

2月18日下午,太湖縣檢察院對胡某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依法向太湖縣法院提起公訴,該案系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太湖縣檢察院辦理的首例涉“疫”犯罪案件。


“不聽勸告強衝卡,身陷囹圄悔當初”——太湖縣檢察院快捕快訴首例涉“疫”尋釁滋事案


2月13日7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駕車準備外出釣魚,當其行至太湖縣湯泉鄉苗石村胡河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口時,被卡口執勤人員攔住,執勤人員在現場向胡某某解釋疫情防控期間政策及上級文件精神,勸其不要外出釣魚,胡某某不聽勸阻,執意要外出釣魚,在其受到阻攔後,心生不滿,隨即駕駛自己的轎車兩次撞向路口設卡車輛,造成該車輛車身前方左側損壞,經鑑定,該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5996元。

案發後,太湖縣檢察院第一時間指派員額檢察官提前介入,全面瞭解案情,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完善證據鏈條,並就案件移送問題與公安機關進行有效溝通,確保該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能夠從嚴從快辦理,形成強有力的威懾作用。


“不聽勸告強衝卡,身陷囹圄悔當初”——太湖縣檢察院快捕快訴首例涉“疫”尋釁滋事案

“不聽勸告強衝卡,身陷囹圄悔當初”——太湖縣檢察院快捕快訴首例涉“疫”尋釁滋事案


2月16日,太湖縣公安局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同日,太湖縣檢察院審查認為,胡某某拒不服從防控封閉管理,任意撞毀設卡車輛,情節嚴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遂改變公安機關報捕定性,決定以尋釁滋事罪對胡某某批准逮捕。2月18日,太湖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太湖縣檢察院於受理當日告知被告人胡某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胡某某,並對其進行釋法說理,胡某某對其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實施的犯罪感到非常後悔,自願認罪認罰,太湖縣檢察院依法對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胡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日,太湖縣檢察院對被告人胡某某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此時距離案件受理僅7個小時。

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太湖縣檢察院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縣委和上級檢察機關決策部署,積極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對涉“疫”犯罪案件快捕快訴,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狙擊戰貢獻檢察力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