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燒發電——企業端如何使用“爐溫異常”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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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端如何使用“炉温异常”标记

北極星固廢網訊:/前言/

根據《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 10 號)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標記規則》(生態環境部公告第 50 號)4.2.3 等相關規定,“爐溫異常”僅適用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極特殊情形。

/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定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據此,不可抗力需同時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大特徵。民法體系中主要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等,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等,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

根據上述規定,垃圾熱值偏低、垃圾水分偏高、垃圾給料不連續、垃圾出渣口堵塞等情況均不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應標記“爐溫異常”。如焚燒爐給料裝置、出渣裝置、輔助燃燒器、水冷壁/衛燃帶等硬件設計無法滿足爐溫達標的需要,應及時開展技術改造;如焚燒爐運行過程中未能實現預期功能,應視為運行故障。未如實標記,濫用“爐溫異常”標記以逃避監管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幾類常見情況/

( 一 ) 焚燒爐給料、出渣、助燃等生產故障或設計缺陷導致的爐溫降低,能夠通過加強管理或運維、檢修等技術措施予以克服的各類 情形不屬於不可抗力, 不能用“爐溫異常”標記 。

( 二 )須結合實際判斷 能否 使用“爐溫異常”標記的情形。

  • 當垃圾焚燒發電廠所在城市政府或氣象部門發佈颱風、暴雨、暴雪、冰凍的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的公告或通知,且氣象災害對進廠垃圾成分造成了實質性影響時,造成爐溫降低方可標記“爐溫異常”,需準備和提供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公告或通知、氣象災害的影響範圍和強度、進廠垃圾成分受氣象災害的影響分析等相關證明材料。因暴雪、暴雨等氣象原因導致垃圾熱值突變而造成的爐溫降低,未被氣象部門認定為氣象災害的,不應作為標記“爐溫異常”的理由。

  • 當垃圾焚燒發電廠所在地點暫不具備多路供電條件,因外部供電不穩定導致焚燒爐運行中斷,造成爐溫降低方可標記“爐溫異常”,需準備和提供縣級以上供電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垃圾焚燒發電廠所在地點具備多路供電條件,但僅有一條供電線路的,應儘快實現多路供電。

  • 當政府臨時要求垃圾焚燒發電廠處理汙泥、陳垃圾、鄉鎮垃圾、災害垃圾等低熱值物料或臨時要求增加這些低熱值物料的處理量,並且這些低熱值物料的臨時處理要求超出了垃圾焚燒發電廠設計文件和環評文件的容許範圍時,造成爐溫降低方可標記“爐溫異常”,需準備和提供政府要求函件、企業對超出處理能力的說明、律師對不可抗力的說明論證等證明文件。若垃圾焚燒發電廠設計文件和環評文件中已明確說明可以處理汙泥、陳垃圾、鄉鎮垃圾、災害垃圾等低熱值物料,且這些低熱值物料的處理量沒有超過設計文件和環評文件中的容許範圍, 不能視為不可抗力。

/案例說明/

案例1

某垃圾焚燒發電廠因入爐垃圾中有未融化的雪塊,造成爐溫 5分鐘均值低於 850℃。該廠對這一期間的爐溫 5 分鐘均值低於850℃的時段標記“爐溫異常”。期間政府有關部門沒有發佈暴雪、冰凍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公告或通知。

分析:分析這一情況是否滿足不可抗力三大特徵。

1.能否預見?

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 30 年平均降雪日數分佈圖,30 年平均降雪日數大於等於 20 天的地區主要包括東北地區以及新疆、西藏、青海、甘肅、四川等省份的部分地區,在這些地區建設焚燒發電廠,設計之初就要考慮降雪對垃圾熱值的不良影響。若政府有關部門沒有發佈暴雪、冰凍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公告或通知,則說明當時的降雪已被預見、不足以構成災害。

2.能否避免:

由於垃圾收運部門一般為當地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垃圾中含有雪塊的確難以避免。

3.能否克服:

冬季垃圾內雪塊多,可通過延長垃圾堆酵時間、爐內助燃、調整爐內吸熱設計等方式,減弱垃圾熱值降低的負面影響。

綜上,前述情況不屬於不可抗力,不能標記“爐溫異常”。

案例2

甲市 A 垃圾焚燒發電廠設計日處理量為 1000t/d、設計進廠垃圾熱值 5500 kJ/kg,服務區域為城區,運行前 3 年檢測實際進廠垃圾量約 1000t/d、進廠垃圾熱值為 4500-5500 kJ/kg。運行第4 年的某段時間因建設文明城市需要,甲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該廠每日應急處置垃圾 1500t/d(有政府文件證明),連續接收 10天,其中有 500t/d 來自城郊農村、不屬於原先確定的服務範圍。經檢測,這一期間垃圾中灰土比例較高、平均熱值為3500 kJ/kg。A 廠通過摻燒生物質等方式,努力提高入爐垃圾熱值,且增加了助燃燃油用量,但仍有時出現爐溫5分鐘均值低於850℃的情況,為此,該廠標記“爐溫異常”。標記“爐溫異常”期間,該廠通過增加活性炭投入、加大助燃燃油用量等方式盡力減少爐溫低於 850℃的不良影響。

分析:分析這一情況是否滿足不可抗力三大特徵:

1.能否預見?

一是 A 廠設計處理量 1000t/d,根據相關技術規範,假設堆酵瀝出 20%的滲濾液、並按 110%負荷焚燒的情況下,可接受約 1300t/d 的衝擊負荷,但確實未預料到 1500t/d的衝擊負荷;二是設計服務範圍僅為城區,設計文件一般預測城區垃圾量會增加、垃圾熱值會隨經濟社會發展而提高,未預測要處置處理城郊農村的低熱值垃圾,應急處置期間的垃圾平均熱值嚴重低於設計熱值以及運行前 3 年的垃圾平均熱值。因此,這一情況符合不能預見的特徵。

2.能否避免?

A 廠即便預見了政府可能臨時安排的垃圾處理要求,但突發性的衝擊負荷和垃圾成分的改變讓 A 廠很難通過改變焚燒爐換熱結構的方式去避免爐溫降低。因此,這一情況符合不能避免的特徵。

3.能否克服?

該廠已使用摻燒生物質、增加助燃燃油用量等方式,盡力克服垃圾熱值低的負面影響,但不能完全克服。因此,這一情況符合不能克服的特徵。

綜上,前述情況的確滿足不可抗力的三大特徵,A 廠這一期間爐溫偏低可屬於不可抗力,可標記為“爐溫異常”,但應準備政府要求函件、企業對超出處理能力的說明、律師對不可抗力的說明論證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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