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利息損失按LPR計算

近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

在P2P網絡借貸平臺的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方面,天津高院指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絡借貸平臺簽訂借貸合同,出借人與平臺成立居間合同關係,但平臺明確承諾或依據現有證據可以推定其同意為借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P2P網絡借貸平臺因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出借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案件審理中,為查清基本案件事實,可依法追加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第三方支付借貸款項的訴訟主體和責任認定方面,天津法院指出,出借人根據借貸合同約定,指示第三方將款項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出借人應作為原告。實際付款人可依當事人申請,作為證人參與訴訟。借款人對實際借款關係以及借款數額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時,應追加實際付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在職業放貸、“套路貸”的審查及虛假訴訟防範方面,天津高院指出,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的,一般可以認定構成職業放貸行為。因職業放貸行為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同一原告或者關聯原告在兩年內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兩年內向社會不特定人出借資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認定出借人的放貸行為具有營業性。

借貸合同約定利息、服務費、諮詢費、管理費、違約金等相關費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實際支付上述費用的,應認定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出借款項。主要業務或日常業務不涉及放貸的出借人偶爾出借款項,或者出借人基於人情往來不以營利為目的出借款項,不構成職業放貸行為。

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後,雙方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本金及佔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一般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簡稱LPR)計算,不能按照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的高額利息標準計算。

在“套路貸”的審查及處理方面,天津高院指出,民間借貸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基於借貸合意達成的資金借用協議,出借人多以收取合法利息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套路貸”是出借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債務、強迫交易、虛假訴訟等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天津法院指出,對於通過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支付方式進行借款和還款的,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重點審查支付寶、微信、手機銀行等相關支付媒介的賬號的實名認證情況,綁定銀行卡號及綁定時間,與對方的交易記錄及資金去向等材料,準確認定借款是否實際發生等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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