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城區犬隻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城區犬隻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城區犬隻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消除不規範養犬遛犬帶來的隱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河南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現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城區犬隻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間,我市城區內養犬單位或個人對犬隻一律實行拴養或圈養,禁止一切戶外遛犬行為。市城市管理局、各街道辦事處要嚴格督促居民做好犬隻拴養、圈養工作。

二、疫情防控期間禁止犬隻市場一切交易活動。

三、疫情防控期間犬隻死亡的,要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死亡犬隻隨處丟棄或混入生活垃圾。

四、疫情防控期間,養犬單位或個人應加強對犬隻的看護管理,定期對犬隻和犬舍進行消毒處理。

五、犬隻傷害他人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章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六、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由市公安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義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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