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疫情期間典型案例

1、疫情期間,不佩戴口罩硬闖超市並多次辱罵勸阻人員,行為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案例警示:

1月30日,周某前往恩施市某超市購物,因未佩戴口罩被保安勸阻,周某不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還侮辱謾罵勸阻人員。公安派出所接警後,迅速趕到現場對周某進行告誡。周某不知收斂,繼續辱罵勸阻人員。隨後,民警將周某傳喚至派出所。

法律分析:

周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疫情防控期間,周某不配合防控工作,侮辱謾罵超市保安人員,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依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要求,依法從嚴懲治。最終,周某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


2、疫情當前,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佈與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信息而故意傳播謠言的,行為人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案例警示:

近日,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群眾舉報:一網民在《今日頭條》散佈青龍有新冠肺炎確診病例並全縣封城的謠言。接到報案後,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網安大隊迅速展開工作,查明該網民真實身份,遂通知相關轄區派出所對其進行調查。2月5日,違法行為人王某迫於壓力,到公安派出所主動投案。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佈信息、言論應遵規守法,編造、傳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如其行為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後果,則按照“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之規定:“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最終,違法行為人王某被青龍縣警方依法處以罰款五百元。


3、疫情期間為兒子辦婚宴,女兒確診後拒不提供參宴者名單,阻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時落實,行為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案例警示:

2020年1月23日,劉某某為其兒子在許昌某大酒店舉辦婚宴,其女兒等親朋參加婚宴。2月5日,劉某某女兒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在社區排查時,劉某某拒不配合調查工作,隱瞞其女兒密切接觸人員及兒子婚宴情況,且拒不提供參加婚宴人員名單,造成疫情防護措施不能及時落實。目前,公安部門進行立案偵查。

法律分析:

疫情期間,劉某某拒不提供參加結婚喜宴人員名單,導致相關部門無法進行調查、取樣和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其行為已構成違法並涉嫌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疫情期間,實施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行為人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案例警示:

2020年1月29日,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某商戶廚房冰櫃內有兩隻疑似野生動物白鷳的死體。經詢問,商戶經營者劉某某承認了其於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區鄧某某收購白鷳死體兩隻的事實。

法律分析:

劉某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涉嫌犯罪,於1月3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審:劉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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