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殺姦夫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律政俠隱


清朝時,殺死姦夫的後果,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只需要按律判決就行了。只是,因為不同的官吏對律法的理解,以及適用律法的條文認知不同,所以,也存在誤判。還好,當時對於刑罰較重的犯人,也有刑部複核制度,甚至會直接交由皇帝親定,所以也有被判極刑,後被改判的。

第一種情形,殺姦夫無罪。

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明確規定了:“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和姦]律斷罪, 當官嫁賣, 身價入官。”

感覺清朝的這條律法定義的相當明確了,殺死姦夫無罪必備四個條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姦的地點;三、“親獲姦夫姦婦”,丈夫親自抓住了通姦的姦夫姦婦;四、“登時”,當場立刻殺死。只要滿足這些條件,殺死姦夫、姦婦都不問罪。

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同樣不會被問罪,但是殺人了必須報官。官府則會按和姦罪處置姦婦,將姦婦賣掉,而所得的錢款充公。看來清朝廷也比較會掙錢呀。

當然,在捉姦的過程中必然會有打鬥,那萬一丈夫被姦夫、姦婦所殺怎麼辦?姦夫會被判處斬或者斬監侯,而姦婦則會被凌遲處死。如果姦婦沒有參與,並且不知道姦夫殺死了親夫,怎姦婦判絞刑或者絞監侯。

第二種情形,殺姦夫打八十杖。

同樣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了:“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就是說,如果姦夫已經離開了通姦的場所,到了“門外”,按照當時的案例推斷,應該是宅院的門外,在宅院內也算“奸所”,追上殺死姦夫的話,親夫會被仗責八十。

第三種情形,殺姦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律法同上:“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沒有立刻殺死,而是先以夜闖民宅為由抓起來了,結果沒有送交官府,又擅自殺死了姦夫,那麼殺人者會被打一百杖,判三年徒刑。

第四種情形,殺姦夫會被處以絞監侯。

同樣是《大清律例》中的規定,原文較長,就不引用了。大意就是抓姦確鑿,但是姦夫離開奸所了。這時候,親夫也沒有按照第二種情況追上去立刻殺死姦夫,那麼姦夫只要在後來抓捕時,姦夫沒有暴力反抗,而是很順從的被抓到了,親夫如果這時候殺死了姦夫,那麼親夫就觸犯了刑律,要被判處絞監侯。

不過呢,有一種情形除外,就是通姦事實成立,姦夫離開了現場,但是在抓捕過程中姦夫暴力反抗逞兇,那麼殺死了姦夫無罪。

律法的擴展

《大清律例》中,同時規定了除了親夫有權在抓姦現場,立刻殺死姦夫無罪之外,親夫五服之內的親屬也同樣有權殺死姦夫,而無罪。五服,就是以親夫為基準,上四代,以及下四代的直、旁系親屬。因為共有九代人,因此也統稱為“九族”。即九族內的成員都可以殺死姦夫,而無罪。

而在乾隆年間,發生了未婚夫殺姦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絞監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擴展了“本夫”的範圍,將“未婚夫”也歸入了本夫的行列。因此,在乾隆欽定之後,只要是已經下過聘定禮,即使尚未成親,未婚夫也有權捉姦,並殺死姦夫。

從《大清律例》的規定來看,殺死罪證確鑿的姦夫,還真不一定無罪,只有符合律法標準的才會不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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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如果你被戴了綠帽子,只要滿足三個條件,即使是把姦夫給殺了,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在特定情況下,殺死姦夫無罪

清朝時期,通姦是一項重罪。

為了嚴懲通姦之罪,官府將懲治的權力下移,允許丈夫捉姦。並且在特殊的情況下,殺死姦夫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大清律例》的記載: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這段話規定了殺姦夫無罪的三個條件——

①妻子與人通姦;

②丈夫當場捉姦;

③姦夫、淫婦當場被丈夫殺死。

滿足這三個條件,即便是把姦夫給殺了,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如果不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丈夫就要承擔輕微的刑事責任。

舉例來說:

如果丈夫捉姦時,與人通姦的妻子被當場殺死,姦夫逃脫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來姦夫被抓住,這個姦夫會被判絞監候,而殺死妻子的丈夫杖八十。


總的來講,清朝認可因為通姦引發的激情殺人。

如果不是因為激情殺人,而是有計劃的殺死姦夫淫婦,那麼這個丈夫就要承擔較為嚴重的刑事責任,照“擅殺律擬徒”。

總而言之,按照不同的情況,殺死姦夫就會有不同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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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想敲門,想起已是午夜,他便輕輕拿出鑰匙,輕手輕腳地進了門,客廳裡只亮了一盞燈,臥室門微敞著……她應該不知道他回這麼快回來的,他想給他一個驚喜,雀躍無聲地打開了臥室的門。突然,他如腳上生跟,笑容僵在臉上,再也挪不開眼和身……”

——《木槿花西月錦繡》

小說中常見的“大型出軌現場”描寫,就是上面這個調調。


驚異失措,頭腦空白,痛不欲生,還是悲憤異常?無論什麼時代的人們,被“綠帽”無故加身,都如晴天霹靂,千古一憤。尤其是在貞操觀念森然的古代,“失節”無疑是對事主整個家族的羞辱。


事主一時羞憤動刀動槍的,也是常有的事。


在現代社會,見了血,少說也算是個“激情殺人”情節,牢底坐穿是沒的說了。但在古代,殺姦夫的行為,不僅為世人所理解,並且還為律法所容忍。


《大清律例》中就赫然寫著:“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是滿足主體(本夫)、行為(親獲)、地點(於奸所)、時間(登時)幾個要件,殺死姦夫、姦夫的行為是不追究責任的。

以下,是清代的幾則“殺奸”案(收錄於《刑案匯覽》之中):


巢縣的老周與劉氏,本是一對夫婦。老周在外務工,劉氏在家種地。同村小周,每每瞧準了時機,與單獨在家的劉氏娘子互相幫工,一來二往就有了私情。很快,風言風語就傳到了丈夫老周的耳裡,因無實據,隱忍不發。但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劉氏不加收斂,有一日竟被老周撞破妻子與小周坐在床上調笑。老週一時激忿,用麻繩勒死了劉氏,而渣男小周竟撒丫跑了。


後面,小周也被收押官府,對姦情供認不諱,最終以“和姦律”判了刑,處“絞監候”。而老周,則依“殺死姦夫律”判決無責。這個算是比較典型、比較“圓滿”的殺奸案了。

但現實生活往往不會如此簡單。


老劉撞破了妻子與阿二的姦情,阿二掙脫逃跑。老劉只好回家先把妻子打一頓,妻子被打跑,跑到了姦夫阿二。這下,老劉更是羞憤,竟將妻子毆死了。


其中,本夫老劉的行為有待考量——老劉於奸所親獲姦情;但是其妻子躲跑了兩回,老劉才將其打死,不滿足“登時”的條件。所以不是嚴格意義的“殺死姦夫”罪。對此,律法有補充性規定:


“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姦夫阿二判了流刑,而本夫老劉過了“衝動時限”而殺妻,超出了律法的許可度,因而也需要杖八十以示懲戒。


在《大清律例》中,律是一條基準線,而例則是在這條線上下根據現實生活的具體情形所作的規定。

“殺死姦夫律”之下,例的規定也是五花八門:除了上文所說的“非登時”的情形外,還有非奸所獲奸、姦夫跑了、姦夫拘捕、審無姦情等各種情形的排列組合。這裡我就不一一列舉。


這條“殺死姦夫律”,出現在了清朝的律法內,更是紮根於中國幾千年的文化血脈中。這條律法可能有些腐朽,可能過於的“直男癌”,但我們不可忽視的是,其律法條文與民眾心理的“無縫銜接”。


你說貞潔觀念是奴役也好,是枷鎖也好,但在當時的社會中這就是比天大的事。舊時女性失了貞操,丈夫、家族跟著蒙羞,社會風化跟著敗壞。於是乎,官府同情你,律法“特許”你,整個社會都對你這個丈夫表示理解。


法理不外乎人情,於是便有了這條“殺死姦夫律”的誕生。所以,我們要看到,是時代、民眾與現實生活造就了法律,而非法律創造的現實生活。


參考文獻:

《大清律例》

董陸璐,《清代刑事司法裁判的微觀考察——以“殺死姦夫”案為中心》


歷史研習社


先做一個假設,如果你發現自己的老婆跟別的男人通姦苟合,立時氣血上湧,慌忙間發現手邊還有一把剪刀,你想都沒想,抄起剪刀刺了下去,眼前便只剩下兩具血肉模糊的屍體。

放在今天,無論你多麼值得同情,你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是在清朝發生同樣的事情,恭喜你,你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大清律例》記載: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這話的意思是說,如果丈夫能夠在妻子與人通姦的過程中當場捉姦,並且立刻當場將二人殺死,則丈夫無罪。從法律意義上說,這種所謂的“激情殺人”是被清律認定為無罪的。

但這裡還有個問題,即如果姦夫姦婦沒有被立刻當場殺死,事後丈夫再去殺人,這在清律中則被認定為是有罪的。

還是在《大清律例》中記載道:

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

在這裡,丈夫因為沒有立刻當場將姦夫姦婦殺死,遂承擔了“杖一百”的懲罰。



當然,對於非“登時”殺人的情形還有很多,處理也各有不同,《大清律例》對之還是做出了一些細化,比如:

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姦夫離開了,丈夫追出門外殺掉,要對丈夫杖責八十。

再比如:

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這個就比較嚴重了,因為丈夫已經將姦夫抓住並拘押起來了,而沒有當場立刻動手殺人,這就說明你是有理智控制自己行為的。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如果最終仍是殺死了姦夫,那就是故意殺人了,所以要對其杖責一百,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總得說來,在能夠當場捉姦的前提下,丈夫殺死姦夫是否有罪,主要取決於是不是“登時”,如果“登時”下手,那就徹底無罪,如果不是“登時”,而是隔一段時間才下手,那就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相應的懲罰。

不過,清律對被戴綠帽的丈夫基本上還是持法外開恩的態度,即便過了時限,也僅僅是被杖責或是徒刑,也未涉及死刑、流刑等嚴懲。畢竟,姦夫淫婦,人人得而誅之,這基本上是中國古代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主旋律,而法律便是建立在道德認識的基礎之上的,自然要在人情上有所體現了。


達摩說


古代中國對“殺姦夫”的行為有著相對完整的法律界定,一般來說殺姦夫是無罪的,特別是到了清代,關於弄死姦夫的法律規定日趨完善。

《大清律例》規定:“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或調戲未成奸,或雖成奸已就拘執,或非奸所捕獲,皆不得拘此律……”




通俗一點就是說,只要你親自捉姦在床,當時在現場就將姦夫、姦婦直接弄死,是不負任何責任的,殺了也白殺。

實際上,清代的這一法律規定確實殘忍了一點,通姦罪不至死,但在古代講究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的社會中,統治者為了維護這種社會倫理道德的需要,對姦夫、姦婦給予了零容忍,的確有些不夠人道。


到了清末,法律專家也認為平民百姓殺姦夫的行為“有擅自殺人之權,不合乎法理,也對政治、風俗、民生造成不良影響”。

後來,隨著清末《大清現行刑律》的頒佈,殺奸的法律條文便正式退出了歷史舞臺。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於殺姦夫無罪這樣的觀點仍然有著廣泛的民間基礎。

比如說,一些鄉村至今仍然存在被捉姦在床後,將姦夫打個半死,只要不出人命,揍人者基本上不用吃官司和負刑事責任,揍人和被揍的基本私下和解。

這樣的事例真實的存在,這說明了什麼?說明了社會倫理有時候超越了法律,它對約束人們的某些行為更為有力和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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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喜歡的話可以關注我哦。

這個問題還是得分情況對待,不同情況的處罰是不盡相同。

第一種,抓了現行,當場就把姦夫給殺了,大清律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可見清律鼓勵殺奸捉姦,打死姦夫,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第二種,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給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的。大清律規定,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基本上是打幾十板子,不會要求償命,處罰很輕。

第三宗,抓了現行,讓姦夫給跑了,後來抓到姦夫又不敢私自殺了而送到官府處置的,丈夫要被打八十棍子,這種規定估計也是在懲罰丈夫的無能吧。

再來說說清代怎麼處罰男女通姦的。《大清律例》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且男女同罪。”而打完板子後,出軌的婦女還要面臨丈夫的處罰,:“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意思就是,如果丈夫原諒了她,就可以既往不咎,如果丈夫不原諒,也可以將她賣掉。

最後,如果捉姦時,姦夫淫婦不配合,把捉姦人打傷的,則要被判處絞監候。而如果做出像西門慶和潘金蓮一樣,姦夫淫婦謀殺親夫的事情,那麼姦夫會被判處斬刑,淫婦則被凌遲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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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姦夫”這一詞早在秦代就已經有明文確立,這也是歷史最早的規定,秦代《會稽刻石》曾記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這句話被當代學界這樣認為的,指:“丈夫與別的妻妾有染髮生了關係,就如同自己圈養的公豬跑別人圈裡,即便殺了他也是無罪的。”

那麼作為清朝的司法,在清代殺姦殺是什麼後果呢?

答案是:後果嚴重。

何為後果嚴重,是指清代捉姦一定要捉雙,不可放任中途少人,只有捉姦者當場有權力打死姦夫且不會獲司法後果。

如果當初讓姦夫跑了,不好意思,你即便後續抓住了他,將其打死是會承擔打死責任的,雖說只限打幾十板子,但你身子脆熬不過也就沒了。

如果是男方去捉姦,交由當地府邸處置,即交,自己即刻挨板子,為什麼?

因為府邸會言:“慫到自己女人都管不住,丟了讀書人的臉、骨氣,該杖則。”

總之以一句話涵蓋《大清律例》,那就是捉姦一定要捉雙,捉雙一定要登時打死,不然,就等著吃板子吧。

清代的這些殺姦夫到底好還是不好呢?

據悉,因為清代可殺姦夫這一項律例存在百姓有擅自生殺之權,後續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還對《論殺死姦夫》做出了有力抨擊。

言指這項條文不合法理,不管以風俗還是民生來看,都會滋生不好影響,也正因為有了這次的抨擊,後來《大清現行刑律》得以修正,殺姦夫的條文才永久退出歷史舞臺。

站在傳統道德來看,這項舉措也讓更多人有了空隙可鑽,從倫理意義來看,保持好自己的生活態度及作風,其實啥事都沒,畢竟,活著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探索歷史奇聞


本文分三部分:“姦情案”中丈夫、姦婦等在清代被殺情況的數字介紹;殺死姦夫無罪歷史上大多無罪或減刑;並非所有情況“殺姦夫”都無罪,需要三個條件!

(1)在清代“姦情案”中丈夫被殺、姦婦被殺、姦夫被殺的情況總結

姦夫姦婦同謀殺夫29例;被發現後姦夫姦婦逃跑27例;姦夫殺夫,但姦婦不知情26例;縱容通姦14例……殺妻6例;丈夫羞愧自殺3例……

丈夫被殺者56人,姦婦被殺者6人,案例數字從《明清檔案》和《各省重囚招冊》的案例中挑揀而出共242件,記錄著從1644年到1795年的“姦情案”的案件。數字為中國臺灣省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賴慧敏教授的相關作品。

在“情殺案”中,大部分是老公被殺,而不是情夫情婦被殺

姦夫被殺者數字,可惜此文沒有,但你不能用242減去119得出123例。剩餘的案例包括:沒報案(犯罪者因其他案件被抓交代經歷時提及)、殺死姦夫、去衙門告狀而被抓、姦夫因為姦婦自殺而沒有供出等情況。所以,具體數字沒辦反給出。

但此類案件中,丈夫被害的幾率應比“姦夫被殺”的可能性更大。

(2)殺死姦夫無罪,乃是歷史傳統

殺死姦夫無罪是中國法律的隱性傳統,法律條文中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往往無罪或者減輕處罰。秦代曾規定,妻子發現老公與別人通姦,妻子殺夫無罪。

在清代,武松是有權力殺潘金蓮的,但因為不符合“捉姦現場殺之”,也會受到一定懲罰

到了元朝,殺死姦夫姦婦無罪受到鼓勵!假若殺了姦夫放了姦婦無罪,但姦婦不許活由官府殺之;放了姦夫姦婦,丈夫有罪!杖責170。

到了明朝,殺死姦夫姦婦無罪外,不殺姦婦也行可以被隨意處置!除了丈夫可以捉姦外,五福內的親屬也可以等。

到了清代,殺姦夫姦婦權從丈夫延伸到未婚夫、五服之內親屬手中。

(3)殺死姦夫法律條文解讀

在清代,殺死姦夫姦婦按照《大清律》處罰就是: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和姦)律斷罪, 當官嫁賣, 身價入官。

同殺潘金蓮一個道理,在清代,武松也要受到一定懲罰,因為不符合“在捉姦現場殺死”

請注意“無罪”是有條件的,“本夫”“於奸所”“登時”,也就是丈夫要在捉姦現場的搏鬥中殺死姦夫姦婦,那才是無罪的!!!

再請注意,實踐中審判往往採用的是“案例法”!對該條法文的不同解讀、不同應用範圍和場景到了清末已經累計多達36種以上的情況。所以,並非所有情況都無罪!


坐古談今


在清代,如果妻子紅杏出牆和別的男人通姦,一旦被丈夫當場捉姦,丈夫有權動用私刑,不用報官可直接殺死姦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律斷罪, 當官嫁賣, 身價入官——《大清律例·刑律》

不過在當今社會,假如丈夫殺死姦夫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是因為新社會沒有“私刑”這一說,個人沒有被賦予執法權,姦夫的行為一般會受到道德的譴責。

古代宗族的私刑是朝廷授權的一種行為。比如丈夫宗族親屬有權監督妻子,一旦發現妻子和人通姦,五服之內的親屬殺死姦夫不承擔責任。

南方一些地方有“浸豬籠”這種私刑,即宗族人員可以把“姦夫淫婦”裝到籠子裡扔水中淹死。

清朝時,丈夫有權殺死姦夫實際是男女不平等的具體表現,自清代以前的刑律基本如此。

古代男人可以尋花問柳,女人要追求自由卻有罪。

這是因為古代是男權社會,婦女的地位低下,加上儒家“三從四德”思想的禁錮,女人以在家相夫教子為典範。

“小時從父,嫁後從夫,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等,無不說明女人沒有人身自由。

女人被看成是男人的附屬品,女人是男人家中的物品而不是活生生的人,妻子要對丈夫逆來順受。

“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這句話很說明問題。

女人沒有權利追求自由,出軌被看成是對男權社會的挑戰,男人們為了維護所謂的面子,於是制定了殺死姦夫及妻子無罪的法律條文。

古代朝廷出於維護所謂的倫理道德,對女人出軌採取了嚴厲的懲罰,不但丈夫殺死姦夫和通姦的妻子無罪,假如丈夫不懲罰妻子還會受到官府的杖責,意思是說“你小子也太窩囊了,連老婆都教育不好,該打!”

不過清朝對於丈夫殺姦夫這條律法還是有嚴格要求的,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捉姦和殺姦夫必須是現在時,即“捉姦捉雙,捉賊捉贓”。

除非證據確鑿,比如像武松殺西門慶那樣,假如武大郎有武松的功夫,他當初殺死西門慶不承擔責任。

清朝為了防止濫殺強調“奸所親獲”現在時,意思是沒證據或者道聽途說不能殺人。

比如聽聞老婆和誰通姦,沒有當場捉住殺人不在律法保護範圍內。

殺死姦夫後,丈夫把通姦的妻子告官,官府依律定罪,如果丈夫選擇既往不咎,官府酌情減輕罪責。

丈夫也可以選擇休妻,解除二人的婚約,女人淫蕩在舊社會被看成洪水猛獸,如果這樣被休回孃家,她在父母兄弟姐妹面前一輩子抬不起頭來,想再嫁也不會找到好婆家。


秉燭讀春秋


清代有律例,殺死姦夫的相關規定是:

《大清律例》:“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關於這一條律例,看起來似乎殺死姦夫姦婦沒什麼責任,其實不然,裡面很複雜,有很多道道,後來法學家,曾經有文章專門解釋這一條,做出了三種限定條件:

第一是防衛主體,防衛人必須為本夫。

這條什麼意思呢?就是捉姦殺死了姦夫,只有姦婦的丈夫才能免責,如果你是本夫的兄弟或朋友,你出於義憤,殺了姦夫姦婦,你還是有罪的,而且是謀殺罪,一般會判死罪。

這意思是說,你是武松武二郎,你跟著哥哥武大郎去樓上捉姦,如果武大郎殺了西門慶和潘金蓮,武大郎沒罪,如果你武二郎殺了西門慶和潘金蓮,你就是謀殺。

例如,清代有這麼一個案例。

安徽有個叫孫萬仁的,他的一個堂兄弟孫廣仁的老婆李氏,跟另一個堂兄弟孫維仁通姦,孫廣仁便邀集一幫堂兄弟去捉姦,孫萬仁就跟著去了。

孫廣仁領著一幫堂兄弟去捉姦,正好將姦夫淫婦捉姦在床,於是孫廣仁將姦夫孫維仁砍倒在地,並按住他的雙手,讓孫萬仁砍姦夫的雙腿,孫萬仁也沒猶豫,補了兩刀,沒想到,因為這兩刀,姦夫孫維仁竟然死了。

於是,孫萬仁最後依照毆殺罪,被判了個斬立決。

第二是防衛地點,須“於奸所親獲”。

這個條件很明確,只有在捉姦現場殺死姦夫才能免罪,如果不是在捉姦現場,你在別的地方殺死姦夫,你還是有罪的。

比如武大郎,在王婆家裡,西門慶和潘金蓮正在行奸,此時武大郎衝進來殺死西門慶和潘金蓮,武大郎可以免罪。

如果是西門慶正跟朋友在獅子樓喝酒,潘金蓮也不在場,武大郎衝進來殺死西門慶,則武大郎是有罪的啊。一般依擅殺罪擬絞監候。

這也有個清代的案例:

清代直隸省,有個叫審聽的,他的老婆跟弟弟申興通姦,被他發現,並捉姦在床,申聽就去毆打弟弟,弟弟申興就往外跑。

結果申興跑到了門外,申聽依舊窮追不捨,最後追上,將申興打死。

這個案子,按照清朝的律例,門外已經不屬於捉姦現場了,所以,按照清朝的律例,申聽依舊被判了徒刑中的滿徒,也就是坐牢三年。

然而由於申聽捉姦符合“登時”這條規定,也就是時間上是捉姦範圍內,最後官府給申聽減刑了,判了申聽杖責八十。

但是,這個案子還有一個特殊的地方,姦夫申興的年齡和輩分問題,申興屬於申聽的晚輩,還未成年,在清朝叫卑幼,在現代,叫未成年人,所以就算申興犯了通姦罪,被現場抓住,也不該被打死,所以古代未成年犯了通姦罪,罪責比成年小。

第三是防衛時間,強調“登時”,如非登時而殺的,則應參照無故夜入人家的“已被拘執而擅殺”定罪處罰。

這個條件也很好理解,比如武大郎,某天現場捉姦西門慶和潘金蓮,但是由於武功不行,沒打過西門慶,只好作罷。

武大郎一想,君子報仇,十年不晚,於是苦練武功,十年後,練成了降龍十八掌,將西門慶一掌打死,雖然西門慶此時還是姦夫,但是時間不對,武大郎仇是報了,綠帽子是摘了,可是仍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在清朝也有案例:

說在清朝的雲南,有個叫李魁的,他老婆唐氏跟一個叫孫成林的通姦,被他撞見,孫成林眼疾手快,立馬逃走了。李魁立馬去追趕,結果找不到姦夫孫成林的蹤跡了。

李魁回到家以後,他老婆唐氏跪下苦苦哀求,鄰居們也勸解他,李魁無奈,只好息事寧人。

誰知道,有一天李魁外出,在一個籬笆坡處,竟然碰見老婆唐氏和姦夫孫成林又坐在一塊說說笑笑,李魁就趕過去捉姦,此時孫成林由於上次的事,以為李魁好欺負,竟然也不跑了,還嘲笑李魁無能,似乎還說李魁下面不行,估計是唐氏告訴他的。

李魁立刻惱羞成怒,撿起一塊石頭朝孫成林砸去,砸到孫成林腦門,孫成林被打倒在地,孫成林揚言要報復李魁,說以後要殺了李魁。

李魁一聽,心裡起了殺機,有句話叫做,匹夫之怒,血濺五步,李魁摸出身邊藏的尖刀,拔刀割傷孫成林咽喉, 唐氏撲在孫成林身上維護, 李魁亦用刀割傷其咽喉, 孫成林唐氏先後身死。

這件案子,唐氏和姦夫孫成林雖然在一起說笑,並非犯奸,李魁非登時而殺,例擬杖一百, 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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