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農用地,農業設施能否使用耕地?中央這樣說!

2020年2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 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意見,明確指出以下幾點:

1、將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保鮮冷藏、晾曬存貯、農機庫房、分揀包裝、廢棄物處理、管理看護房等輔助設施用地納入農用地管理。

2、農業設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

3、新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於10%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省級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安排至少5%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4、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於發展鄉村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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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農業種植養殖配建的保鮮冷藏、晾曬存貯、農機庫房、分揀包裝、廢棄物處理、管理看護房等輔助設施用地納入農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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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業設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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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編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應安排不少於10%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省級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安排至少5%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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