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現代社會,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與從前相比發生了很大變化,並且公民的法律意識有所增強、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提高,因此在婚姻法司法實踐中,“夫妻忠誠協議”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

那麼夫妻間自行簽訂的這種“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發生對婚姻不忠的行為時,是否可以實現“忠誠協議”簽訂的目的呢?我們以一個案例一起來具體看一看:

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案情回顧】

許×男和韓×女於2011年1月21日登記結婚。2013年1月至4月,許×與以前的網戀女友舊情復燃,2013年4月被韓×發現後,許×多次懺悔,並寫信賠禮道歉。2013年9月15日,韓×和許×簽署夫妻財產及忠誠協議,對於財產的組成和忠誠義務進行了約定,其中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必須盡對對方的忠誠義務。雙方均表示,自領取婚姻登記證後,不曾也不會與異性有婚外情、婚外性、一夜情及曖昧及嫖娼行為。如有違反,則違反一方無條件與對方離婚,並放棄婚後財產。”此後不久,韓×發現許×與一客戶公司的工作人員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二人短信聯繫極其頻繁、內容極其曖昧,其含義直指二人有過婚外性行為,後韓×又取得了實質性的證據。故韓×訴請法院要求離婚,並請求按上述協議書內容分割財產。

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不同的聲音】

夫妻忠誠協議,通常是指夫妻雙方所約定的任何一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以變更夫妻人身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目的是為了維繫婚姻關係的穩定,或是為了懲罰有過錯的一方。對忠誠協議的效力認定,學界及實務界有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許×簽署的協議書是其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屬於合法有效的協議。但如果夫妻忠誠協議侵犯了一方主張離婚的權利,或者剝奪了過錯方的人身權利,甚至約定對第三者進行懲罰,都會導致協議部分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協議書並非真正意義上的離婚分割財產協議。對於夫妻忠誠協議的定義,法律上並無規定。只是《婚姻法》第四條規定 “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該忠誠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非法定義務。一方以此道德義務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協議,嚴格來說不屬於合同法上的契約,不應據此確定雙方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也不能將其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依據,即該份協議書應屬無效。


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小編個人同意第一種意見,即協議書合法有效

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三個要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的協議書書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許×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協議是其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協議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與社會公序良俗相違背,因此該協議書應當合法有效。雖然夫妻忠實義務為一種道德義務,這也不影響夫妻雙方自願賦予忠實義務以法律強制力。

夫妻間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大家都應謹慎對待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既不能對夫妻忠誠協議有過高的期待,同時也要保障忠誠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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