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做,違法!


這樣做,違法!

面對嚴峻的疫情形勢,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來抗擊疫情?哪種情況會觸犯法律?


近日,霍林郭勒市一名長期在武漢居住的徐某,1月22號從武漢返回霍林郭勒市後,拒不執行當地行程備案和自我隔離的要求,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欺騙調查走訪人員,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親屬密切接觸,被霍林郭勒市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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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號,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與其密切接觸者馬某2月6號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到2月10號,包括徐某在內共5人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還有132人接受隔離觀察。


這樣做,違法!

(巴布 內蒙古律師協會主席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就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有及時報告的義務,當事人本身有及時報告的義務,同時,別人發現也要及時報告。


這樣做,違法!


(丁鵬 內蒙古法學院副院長 ):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按照法律規定,既有主觀上的故意這種形態,也有過失的這種形態。故意和過失,都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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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人看來 ,“ 瞞報實情卻沒有造成疫情擴散,隱瞞實情是不想因個例造成自己生活不便,本身沒有惡意 ”,這些理由,都不能減輕或者免除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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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布 內蒙古律師協會主席 ):沒有惡意不等於沒有後果,沒後果可能是你觸犯法律的情節的輕重的問題,首先是法律他是觸犯了,構成什麼罪,量刑應該是什麼樣的,最後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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