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7元一瓶的葡萄酒,還侵犯天津王朝商標權,被判賠償20萬元

文 | WBO團隊


近日,天津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起訴煙臺東方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產品侵權的案件二審勝訴。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期發佈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2018)蘇民終1396號顯示,早在2015年10月,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發現煙臺東方王朝酒業網站上多款葡萄酒涉嫌侵犯其商標權,為此,天津王朝聘請了南京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通過公證處進行了取證和證據保全。


銷售7元一瓶的葡萄酒,還侵犯天津王朝商標權,被判賠償20萬元


2016年7月19日,南京寧瞬匯商貿有限公司與煙臺東方公司簽訂《酒水購銷合同書》一份,由煙臺東方公司向寧瞬匯公司提供一批葡萄酒,具體包括“酒莊特釀赤霞珠乾紅”“特製高級乾紅葡萄酒”“5年陳釀赤霞珠乾紅”“8年陳釀赤霞珠乾紅”“25年樹齡優選霞多麗乾白”“94珍藏赤霞珠乾紅”“四星赤霞珠乾紅”葡萄酒等七個品種共計400瓶,除“25年樹齡優選霞多麗乾白”葡萄酒單價為9元每瓶外,其餘葡萄酒的單價均為7元,總價2935.5元,並約定通過快遞物流方式發貨至買方指定地點。


同年7月22日,寧瞬匯商貿公司向中法王朝公司函詢其購買的上述葡萄酒是否涉嫌侵犯中法王朝公司的商標權,其能否購買上述產品並銷售。7月25日,中法王朝公司回函稱煙臺東方公司銷售的“特製高級乾紅葡萄酒”“經典版乾紅葡萄酒”等產品標貼與其“特製王朝乾紅葡萄酒”商品標貼高度近似,極有可能侵犯中法王朝公司的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6年7月29日,中法王朝公司委託維邦公司指派李靜向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公證處申請對其已經購買的貨物根據貨運單從物流收取貨物並清點物品的過程進行證據保全。


一審法院判決侵權不成立,中法王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經過雙方舉證質證,江蘇高院認為:人民法院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具體案件的商標近似判斷中,法院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採取整體比對與要部比對相結合的方式,並考慮市場實際,使商標權的保護強度與顯著性、知名度相適應,儘可能保護商業標識的區別性,使商業標識之間保持足夠的距離,限制不正當模仿搭車的空間。


本案中,商標局認定中法王朝公司註冊並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的“王朝”商標為馳名商標。


江蘇高院認為由於煙臺東方公司生產的“優選霞多麗乾白葡萄酒”“酒莊特釀赤霞珠乾紅葡萄酒”“尼斯蒂經典赤霞珠乾紅葡萄酒”“5年陳釀赤霞珠乾紅葡萄酒”“特製高級乾紅葡萄酒”“94珍藏赤霞珠乾紅葡萄酒”商品所使用的標識侵害第3920835號商標專用權,“特製高級乾紅葡萄酒”商品所使用的標識同時侵害第5091161號商標專用權,故煙臺東方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江蘇高院的判決書顯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1民初117號民事判決;


二、煙臺東方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第3920835號、第5091161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三、煙臺東方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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