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時期更要做一名守法公民——訪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會長、一級律師巴布

當前正處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期,在全國上下集中力量抗擊疫情時,卻仍然有極小一部分人,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為抗擊疫情帶來了不利的影響。這些行為到底違反了什麼法律?會受到怎樣的罰處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內蒙古自治區律師協會會長、一級律師巴布說,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佈的防控措施,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拒不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鄉鎮(蘇木)、街道、社區、嘎查、村(居)委等組織、人員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不聽勸阻的,依法從重處罰;暴力抗法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說來,主要涉及兩類違法行為,其一就是涉嫌妨礙公務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巴布說。

這一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很多,如烏海市公安局海南區分局民警在黃河小區依法開展疫情檢查時,楊某不戴口罩、騎電動車闖入小區,在民警多次勸導後仍然拒絕接受檢查,甚至辱罵民警和工作人員。後增援民警到達楊某經營的超市內依法對其進行傳喚,楊某更是態度蠻橫。在將楊某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的路上,楊某口出狂言、大肆辱罵民警,並將民警的棉手套咬穿、將民警右手拇指咬傷。楊某就涉嫌妨礙公務,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其二主要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自治區要求凡來自或者途經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進入我區的,以及與上述人員、確診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觸的人員,應主動接受體溫檢測,按照所在盟市、旗縣(區)的有關要求如實進行健康狀況登記,嚴格按照當地有關部門要求居家隔離觀察或者集中隔離觀察14天。對未按照規定執行,構成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巴布說,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在我區,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調查的已經不止一例。如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的王某某,1月30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1月23日社區工作人員摸排後,電話要求其主動居家隔離,每天報告體溫監測情況。王某某拒不執行自行居家隔離要求,不如實報告發熱症狀,對社區摸排工作人員故意隱瞞發熱事實,並主動與他人進行密切接觸,給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幹擾和安全隱患。王某某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侓法規的規定,四子王旗公安局已經依法立案調查。

“特殊時期更要做一名守法公民,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巴布說。

(內蒙古日報記者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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