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執行死刑後,遺體、遺物依照下列法律程序處理

罪犯被執行死刑後,遺體、遺物依照下列法律程序處理

罪犯被執行死刑後,遺體、遺物依照下列法律程序處理

罪犯如何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後如何處理,估計很多朋友並不瞭解。今天, 小編對相關法律進行了整理,接下來我們看下文。

罪犯被執行死刑後,遺體、遺物依照下列法律程序處理

執行死刑的方式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五條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條 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再交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為。

罪犯被執行死刑後,遺體、遺物依照下列法律程序處理

罪犯被執行死刑後,身後事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七條 執行死刑後,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執行死刑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包括罪犯被執行死刑前後的照片,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八條 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附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抄送有關機關;

(二)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屍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並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屍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三)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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