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民間借貸中涉及的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遲延履行利息。

對於民間借貸所涉及的利息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主要涉及到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和遲延履行利息。下面就給大家詳細說一下這三個利息的計算。

一、借期內利息

1、雙方約定利息

詳解民間借貸中涉及的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遲延履行利息。

對於約定利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其中主要涉及到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兩個節點。年利率在低於24%區間,屬於法律許可的範圍,只要約定了就可以尋求法律保護,法院也支持;在24%-36%區間,這筆利息屬於自然債務,通俗的講,債權人想要去法院要求債務人支付該筆利息。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支付了該筆利息,後來又反悔要求債權人返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屬於違反法律規定,不予支持的。

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

第26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雙方沒有約定利息

(1)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內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又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不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過36%紅線部分利息法院始終支持返還。

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第31條。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雙方約定不明,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內利息。對於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法院應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來確定利息,

二、民間借貸逾期利息

1、約定逾期利息

如果當時約定了逾期利息,只要逾期利息不超過年利率24%。這個逾期利息是可以獲得法律支持的。

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這裡是重點。借期內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是互不牽扯的。也就是說即使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可以向對方主張逾期利息。

1)如果既沒有約定借期內利息,也沒有約定逾期利息,債權人可以按照年3利率6%主張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也就是逾期利息。

2)如果沒有約定逾期利息,但是約定了借期內利息。那麼債權人可以按照借期內利率主張逾期利息。

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對於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涉及到生效判決的問題。

詳解民間借貸中涉及的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遲延履行利息。

為了給大家通俗的講,可以將判決涉及到利息分成兩塊,以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為分界點,之前的利息為一般債務利息,這塊兒利息可以根據生效判決確定的利率、日期、本金直接計算得出。之後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又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具體來說,一般債務利息計算和遲延履行期間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計算方式一樣,只不過是時間段不一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則應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方法計算,同時要注意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應按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計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為基數。

根據最高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採用單獨的計算方法,與一般債務利息的計算沒有關係。

舉個簡單的例子。一份民事判決最終判決被告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五日之內償還原告借款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號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2%(當然這個利率超出了法律規定)計算。假設判決於2019年的3月1日生效,債務人最終於2019年的4月5號還清所有債務。

在這個案例中,我們計算一下被告應當支付的所有利息。被告應當支付的利息包括兩塊,一塊是遲延履行期間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另一塊兒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對於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實際天數。即1000*0.2%*64=128元。

對於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借款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1000×0.2%×30+1000×0.0175%×30=65.25元。

那麼被告最終應當支付的利息為193.25(128元+65.25元)。

法條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及最高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253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1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上述計算方式比較繞嘴。當然可以依據一個比較簡單的方式來計算。直接計算債務利息和加倍利息。

對於債務利息。可以直接根據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時間節點來計算。

還是以上述例子為案例,那麼債務利息是1000*0.2%*94天=188元。加倍利息是1000*0.0175%*30天=5.25元

被告需要支付的總的利息是188+5.25=193.25元。

其實兩種方式計算的方法是一樣的。通過這篇文章給大家分析一下在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以及遲延履行金。當然如果有不當的地方還請大家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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