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單位可以和員工“中止”勞動合同嗎?


防疫期間,單位可以和員工“中止”勞動合同嗎?

  暫時不能復工的期限較長且員工較多的單位,可以嘗試查詢當地規定;如存在類似上海、江蘇等地區規定的,建議和當地勞動部門溝通,並和員工進行協商,採取“中止勞動合同”的辦法,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部分員工因各種疫情防控措施無法及時復工。目前,依照時間順序排列,大致分四階段:

  1、2020年1月31日-2月2日,延長春節假期;

  2、2020年2月3日-2月9日,延遲復工(大部分地區);

  3、2020年2月10日後,隔離(無論是強制隔離,還是居家隔離),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之內(大致理解為一個月);

  4、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之後。

  依照目前的規定,在階段1-3內員工未復工,單位應支付正常工資(原休息日除外)。在階段4,員工仍未復工的,單位可以參照停工停產,支付生活費(一般不超過最低工資,人社部發〔2020〕8號)。

  在停工期間,單位依舊要承擔員工的生活費和社保公積金等。

  不可諱言,本次疫情對企業經營影響較大。如果因經營困難,企業連上述費用都無法承擔的,在部分地區,可以依法採取“中止勞動合同”的方法,進一步減輕負擔。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現行有效)

  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中止勞動合同”期間,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工資、生活費;也可以通過暫停結算手續,暫停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02〕13號)

  12、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止履行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暫停履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帳戶暫停結算(封存)手續,期間不應計算勞動者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中止履行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期限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者在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不得再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為不符合中止條件的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帳戶暫停結算(封存)手續的,應按規定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

  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係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並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五)徵求意見稿》,也有類似意見。當然,該文件尚未通過實施。

  故此,我們建議:

  暫時不能復工的期限較長且員工較多的單位,可以嘗試查詢當地規定;如存在類似上海、江蘇等地區規定的,建議和當地勞動部門溝通,並和員工進行協商,採取“中止勞動合同”的辦法,解決復工前的用工問題。

  特別提示: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非常時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必須承擔各自的義務,均不得濫用自身的權利。雙方發生爭議時,應當依法友好協商處理,互相體諒,共克時艱。

  本文中所提供的答覆意見以2020年2月11日完稿時的相關文件為基礎。由於目前屬於防疫特殊時期,不排除國家和地方政府會根據疫情防控情勢的發展而出臺新的規章、政策和解讀。若國家和地方規定出現變化的,則以最新的國家和地方規定為準。同時,本文也不作為正式法律意見和建議,僅供參考。

合作機構: 北京市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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