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會有什麼後果?

奇葩歷史大觀


在清朝現場捉姦的話姦夫可能會有兩種結果,一種是本夫直接殺死姦夫淫婦,只要是被抓住現行的現場殺死本夫是無罪的,這是清政府允許的私刑。



但是若是不具備現場捉姦,或則現場捉住了沒有殺死他們,那麼就不允許本夫再殺死姦夫淫婦了,因為這已經不符合大清律例的規定了,當然可以報官。

《大清律例》規定:“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或調戲未成奸,或雖成奸已就拘執,或非奸所捕獲,皆不得拘此律…

官府處罰姦夫淫婦也是比較狠的,通常是杖責一百,若是有人放棄另一半而出去通姦的可以另外再加二十仗。而且對於通姦的妻子丈夫有權賣給別人,但是不允許賣給姦夫。

刁姦者,不論有夫無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棄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

不得不說古代處理通姦罪的力度還是十分大的,因此在古代非常重視名節,若是有人名節受損,那麼再想婚配就是特別難了。所以說在中國古代通姦的其實還是極少數的,一個朝代出現幾例的話就會載入史書之中,落個遺臭萬年的惡名。


在古代青樓是合法經營的,若是男人出入青樓之中反而是無罪的。因此在古代青樓就成了一個非常熱鬧的場所了。但是出入青樓的大多都是有錢而敗家的公子哥,經常出入這種地方的絕對不是什麼良善之輩。

隨著社會的發展通姦罪在世界上已經退出了歷史舞臺,通姦應受的不過是道德上的譴責罷了。因此現在通姦的數量遠高於古代,甚至明星等公眾人物也不安分,比如馬蓉、白百合、李小璐等人。不過隨著我國公民素質的提高相信這種事情會慢慢消失的!


唐朝的長老


我們先假設一下。如果你發現你的妻子與另一個男人通姦,你的氣血就會立刻湧上來。匆忙中,你發現手裡還有一把剪刀。你甚至都沒想過。你拿起剪刀把他們刺下來。你面前只剩下兩具屍體。

今天,你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清朝,恭喜你,你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大清律例》記載: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這話的意思是說,如果丈夫能夠在妻子與人通姦的過程中當場捉姦,並且立刻當場將二人殺死,則丈夫無罪。

但這裡還有個問題,即如果姦夫姦婦沒有被立刻當場殺死,那麼事情就要細說了。

還是在《大清律例》中記載道:

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

在這裡,丈夫因為沒有立刻當場將姦夫姦婦殺死,遂承擔了“杖一百”的懲罰。

當然,《大清律例》對之還是做出了一些細化,比如:

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姦夫離開了,丈夫追出門外殺掉,要杖責八十。這個處罰也不算嚴重。

再比如:

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這個就比較嚴重了,因為丈夫已經將姦夫抓住並拘押起來了,而沒有當場立刻動手殺人,這就說明你是有理智的。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如果最終仍是殺死了姦夫,那就是故意殺人了,但是判決不嚴重。僅僅是三年而已,可見在清朝當姦夫的風險很高,代價很多,大概率會被戴綠帽子的丈夫給激情殺人了。

一般來說,在能當場抓到姦夫的前提下,丈夫殺了姦夫是不是有罪,主要是看是否“及時”。如果當場下手,那將是完全無罪的。如果不是當場下手,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

但清朝法律對戴綠帽子的丈夫基本上持法外寬嚴相濟的態度。即使在期限屆滿後,他也只受監禁的懲罰,沒有嚴厲的懲罰,如死刑和流放。畢竟,三從四德是中國古代婚姻家庭領域道德的主旋律,法律是以道德知識為基礎的,道德知識自然體現在人情之中。


愛好歷史的人


被捉姦在場,姦夫沒有好下場,下面就來帶大家分析下都有哪些下場。

1 抓了現行,直接就把姦夫殺了的,大清律法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通姦,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說白了就是抓姦殺死不犯法。 可見大清律法鼓勵殺奸抓姦,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2 第二種,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 大清律法這麼規定: “姦夫以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責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償命,也算很輕了。

3 大清律法通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了現場,本夫在抓捕過程中姦夫暴力反抗,殺死姦夫也無罪。

4 《大清律例》規定,還有一種情況,抓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奸所,這時候也沒有上前殺死姦夫,那麼在後來抓捕姦夫時,沒有暴力反抗,主動配合。親夫如果這時候將其殺死,就犯了法,要被判處絞監候。

5 如果抓姦過程中,遭到姦夫姦婦暴力反抗,親夫被殺怎麼辦。姦夫會被判處斬或者斬監候。 姦婦會被判凌遲處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勵抓姦在場將其殺之,可見得清朝對男女通姦這件事是多麼憤怒,是多麼為人所不恥。








帶你走進中國歷史長河


我是水煮汗青,我來回答。

清朝時期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基本上延續了明朝,但又對這種行為做了更詳細的劃分,針對不同的案情會有不同的判決。

  • 如果罪行沒有涉及人命或其他嚴重後果,一般是雙方各打八十大板,男女同罪;

如果涉及到嚴重後果的,那就比較複雜了:

  • 事件引起本夫自殺,姦婦要判死刑,交給刑部審核秋後問斬;姦夫打一百大板,徒三年;

  • 如果姦婦想因此謀殺本夫:姦婦斬立決,姦夫死刑,刑部審核後斬;
  • 如果姦夫指使姦婦殺本夫或者誣告子女者:對”造意者“,也就是姦夫,斬!

《大清律》的規定還有很多,但到了晚清時期,官員們審理這些案子更多的是”以例代律“,就是我們常說的”判例法“。

封建社會男權思想比較重,我們從每個朝代關於通姦罪的處罰也可以看出,女方的懲罰都會比男方更重一些。除了這些情況,還會有出現被誣告的現象,比如清朝就有過這樣的案例:

在清朝的時候,天花病嚴重影響著大家的生活,有一對婆媳的丈夫都感染了天花而去世,留下她們成為寡婦。

後來婆媳不和,婆婆就到衙門狀告兒媳婦與村裡混混通姦,因為《大清律》規定長輩誣告晚輩是不用受罰的,但晚輩就不能”以下犯上“,結果兒媳婦吃了啞巴虧,被打了八十大板。

但這兒媳婦不想蒙受不白之冤,她來到上一級衙門去喊冤,上級衙門受理了她的案件。經審查後發現,她是被冤枉的,真相是她婆婆與人通姦!結果就是姦夫被斬首,婆婆打了八十大板。

結束語

清朝在通姦罪的處罰上還是分的比較詳細,基本上把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都做出了規定。如今我們的《刑法》裡並沒有這一罪名,這種行為被歸到道德問題上。


水煮汗青


在清代,如果妻子紅杏出牆和別的男人通姦,那丈夫會動用私刑,可以直接不曝光而殺死姦夫,不負法律責任。

不過在當今社會,假如丈夫殺死姦夫要承擔法律責任。因為現在個人是沒有執法權的。

古代宗族的私刑是朝廷授權的一種行為。比如丈夫宗族親屬有權監督妻子,一旦發現妻子和人通姦,姦夫即便被殺死,也不需要承擔責任。這樣的法律顯然對於男方有利,當然也有力的遏制了通姦的行為。

南方一些地方有“浸豬籠”這種私刑,即宗族人員可以把“姦夫淫婦”裝到籠子裡扔水中淹死。

清朝時,丈夫有權殺死姦夫實際是男女不平等的具體表現,當然在清朝以前也基本上這麼規定的。

古代男人可以尋花問柳,女人卻要遵守三從四德

這是因為古代是男權社會,婦女的地位低下,所以說女人通姦是大的罪過。

女人被看成是男人的附屬品,女人對於丈夫的行為只能逆來順受,不能反抗。

女人沒有權利追求自由,出軌被看成是對男權社會的挑戰,男人維護自己的面子,自然可以殺死姦夫。

古代朝廷出於維護所謂的倫理道德,對女人出軌採取了嚴厲的懲罰,不但丈夫殺死姦夫和通姦的妻子無罪,然而丈夫如果選擇原諒了他自己反而要承擔罪責。

不過清朝對於丈夫殺姦夫這條律法還是有嚴格要求的,否則很可能演變為濫用私刑。

必須要證據確鑿,比如只要武大郎有證據,並且他能夠殺死西門慶,那他就可以殺掉西門慶,而沒有罪過。

清朝為了防止濫殺強調“奸所親獲”是為了防止濫殺無辜。

比如聽聞老婆和誰通姦,是不能作為殺死姦夫的證據的,必須要捉姦捉雙,拿賊拿贓。

殺死姦夫後,丈夫把通姦的妻子告官,官府可以依照法律定罪。

丈夫也可以選擇休妻,解除二人的婚約,女人淫蕩在舊社會被看成洪水猛獸,如果這個女人被休的,那麼基本上就一輩子抬不起頭來了,過著生不如死的生活。現在的女人就不一樣了。與古代的女人完全是天差地別。女人的作風問題,現在已經成為了純粹的道德問題。不可能上綱上線,乃至要被送去浸豬籠了,現在的女人相比於古代的女人實在是太過於幸運了。


喜歡歷史問答


按照《大清律》,姦夫當場被抓的話根據情況不同結果也不同:

一、當場抓獲姦夫,本夫有權殺死(當然不是必須)姦夫。

在中國古代對於男女關係一直當做禮教大防,對於通姦視為嚴重敗壞人倫的大事,因此清朝以前就有允許本夫當場殺死姦夫姦婦的權力。《大清律》也有類似規定,當然本夫也有權不殺死,另行處置姦婦: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從夫嫁賣。

當時這個條文有一個明確的限制,就是要在發生通姦的現場,本夫才有權殺死姦夫。如果對方逃跑,並且順利逃出,那麼就不一樣了。

二、姦夫順利逃出通姦的現場,本夫將其殺死要受一定懲罰。

按照《大清律》規定,一旦本夫未能當場殺死姦夫,姦夫一旦離開通姦的現場,跑出門外本夫再追上將其殺死,那麼本夫就要“杖八十”。當然,相比殺人大罪來說,這個處罰還是比較輕的。

三、如果姦夫反抗,那麼即使逃離現場,殺死他也是無罪。

雖然《大清律》規定了姦夫有跑的權力,不過如果姦夫反抗,那麼本夫在抓捕過程中將他殺死也是無罪。

四、本夫抓獲姦夫以後再將他殺死,那麼也要受一定懲罰。

本夫捉姦時雖然有權殺死姦夫,但是如果不是在捉姦當時就殺死姦夫,而是將其抓獲以後再洩憤將他殺死,那麼按照《大清律》,本夫要被“杖一百”,並處3年徒刑。

五、本夫捉姦時沒有抓到姦夫,事後抓到則不能殺死對方。

如果在捉姦時姦夫順利逃脫,事後本夫再找到姦夫,而姦夫也不反抗的話,那麼本夫無權再私下處置姦夫,只能報官。這種情況下私自殺死姦夫,本夫也要被判“絞監侯”。

除了以上本夫實施報復的情況外,如果本夫抓獲姦夫以後報官,那麼姦夫也會根據不同情況受到法律的懲罰。


不沉的經遠


清朝時,殺死姦夫的後果,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只需要按律判決就行了。只是,因為不同的官吏對律法的理解,以及適用律法的條文認知不同。

第一種情形,無罪。

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中明確規定了:“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不會被問罪,但是殺人了必須報官。這也是很正常的,官府才是最終的決策者。

第二種情形,殺姦夫打八十杖。

同樣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了:“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就是說,如果姦夫已經離開了通姦的場所,到了“門外”,追上殺死姦夫的話,親夫會被仗責八十。可見要當時處理起來問題才會簡單化,否則這頓板子就必須捱了。

第三種情形,判三年徒刑。

如果沒有立刻殺死,而是先以夜闖民宅為由抓起來了,沒有送交官府,又擅自殺死了姦夫,那麼判三年徒刑。

第四種情形,處以絞監侯。

如果沒有當場殺死姦夫,只要在後來抓捕時,姦夫沒有暴力反抗,而是很順從的被抓到了,親夫如果這時候殺死了姦夫,那麼親夫就觸犯了刑律,要被判處絞監侯。

《大清律例》中,同時規定了除了親夫有權在抓姦現場,立刻殺死姦夫無罪之外,親夫五服之內的親屬也同樣有權殺死姦夫,而無罪。

而在乾隆年間,發生了未婚夫殺姦夫的案件。原本地方官判了絞監候,但是乾隆御批改判,擴展了“本夫”的範圍,將“未婚夫”也歸入了本夫的行列。

從《大清律例》的規定來看,殺死罪證確鑿的姦夫,還真不一定無罪,只有符合律法標準的才會不被追究。

所謂捉姦捉雙拿賊拿贓殺死姦夫的情況,一定要在捉姦的現場上,如果出了這個場所之外,再去追究肩負的責任,那麼的確說不清楚,因此這個法律本身的規定一點問題都沒有。

當然了,現在社會個人是沒有執法權的。而現在婦女通姦不再是法律問題,而是道德問題。這種處理方式雖然說是女性解放的一種體現。但是道德有時候的約束作用並不夠充分。不知道這是時代的進步還是矯枉過正呢?


歷史話題


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首先是一頓暴打,然後脖子上掛個破鞋遊街示眾。接受廣大群眾的扔爛菜葉吐口水,然後吊在房樑上。用掃把沾油抹在作案工具上,點燃掃把,對作案工具進行全方位的燻烤。烤至焦黃色,趕來餓狗一群,該怎麼處理,就讓他和他的表兄弟們商量著辦。


靴子哨


姦夫當場被捉,可以殺死姦夫無罪。

殺死姦夫無罪必備四個條件:一、“本夫”,即丈夫本人;二、“在奸所”,即通姦的地點;三、“親獲姦夫姦婦”,丈夫親自抓住了通姦的姦夫姦婦;四、“登時”,當場立刻殺死。只要滿足這些條件,殺死姦夫、姦婦都不問罪。

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同樣不會被問罪,但是殺人了必須報官。官府則會按和姦罪處置姦婦,將姦婦賣掉,而所得的錢款充公。看來清朝廷也比較會掙錢呀。


話歷史談道理


按《大清律例》:“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所謂“和姦”,就是在男女雙方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的通姦;所謂“刁姦”,就是男方以花言巧語或者財物誘惑女子與之發生關係,最終還是落實到雙方自願,與“和姦”同一性質。

所以解送官府的話,免不了吃九十大板,半條小命沒了。打的緊時,一命嗚呼也不是沒可能。當然,若是搞仙人跳,一番破財消災是免不了。

不過,很少是報官的,一則丟人現眼,二則對於姦夫淫婦有更好的處理辦法:早在元朝就規定了丈夫在通姦場所當場殺死姦夫及妻妾可以無罪,這條法律後來被明清兩代繼承,允許丈夫當場殺死姦夫姦婦。而反過來妻子對於丈夫就不能行使同樣的私刑權力。

所以武大殺了西門慶,也是無罪的。至於有沒有能力殺,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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