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個什麼概念?

纖指十三玄_


保險是一個工具。


從經濟角度,保險是將面臨的不確定的大額損失轉變為確定性的小額支出,或將未來大額的、不確定的持續支出,轉變為目前的固定支出。


從法律角度,保險是一個合同行為。


從風險管理角度,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可以將自身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


知守觀保


保險的意義是當你有遇到自己不能承擔的風險時轉移給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替你分擔,是一種四兩撥千斤的操作。

保險運營原理

投保人以小博大但保險公司也不傻,保險公司的精算師根據各種人群,各種年齡,各位疾病的風險概率,推算出其保險的保費。保險人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受理投保,在一定風險程度下,保險公司賺取絕大部分投保人的保費賠付極少部分出險的投保人,保險公賺取其中的差價。

保險的分類

(一)根據保險標的來區分,保險可以分為財產保險以及人身保險兩種。

1、財產保險是以物品或財產有關的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例如:火災保險、汽車保險、海上保險以及工程保險等等。

2、人身保險是以我們的生命、身體或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例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二)根據被保人多寡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個人保險及團體保險。

1、個人保險是指投保的客戶為客人

2、團體保險是指投保的客戶為企業或機關團體。

(三)根據保險實施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強制保險及自願保險

1、強制保險是指有法律法規規定特定資格的大眾必須參加的保險,例如:汽車交強險。

2、自願保險是指投保人為了自身需求自己自願向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

(四)根據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的不同,可分為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

1、社會保險是指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保障全體人民的福利,依法實施的強制性保險,如:社保。

2、商業保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各種類型保險,保戶自願向保險公司購買的壽險或財產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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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表著人類的生存智慧,在危險和風暴即將來臨時,幫助我們儘可能地做好“防備工作”,抵制著因不可抗拒的風險導致個人生活質量下降,減少人們因遭受不幸的痛苦,在社會生活中以其獨特的風格和美麗促進經濟的繁榮穩定。

保險是一個人生活質量的度量衡。個人生活質量的衡量標準不在於是否因某種良機從此享受榮華富貴,過揮金如土的生活,而在於是否在較高的物質享受下安全、穩定、和睦、無憂的精神富裕。在這種需求下保險應運而生,標誌著一種新的社會文明從此締結。

一、保險的含義是什麼?

作為一種社會經濟制度,保險是一種社會化的安排。面臨風險的人即廣大被保險人通過保險公司組織起來,保險公司將風險損失資料進行集中分析管理,用統計方法來預測風險帶來的損失,並用所有風險轉移者繳納的保險費建立起保險基金,來集中承擔被保險人因風險事故發生造成的經濟損失。這樣,通過保險制度,被保險人個人的風險得以轉移和分散。所謂一人損失,大家分攤,"人人為我,我為人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保險活動是通過保險合同來實現的,技保人按照合同規定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數量的保險費,保險公司則按照合同規定對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在保險制度中,保險費率的高低,建立保險基金的大小,是根據風險的程度,用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原理計算出來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分別是指哪些人?

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同時作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實際上是被保險人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益人。

三、保險合同有哪些體現形式?

保險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主要體現形式和證明。此外,投保單、暫保單、保險憑證、批單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文件,投保單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單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一般由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上載明瞭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保險條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別約定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雙方確定權利義務和索賠理賠的主要依據。保險憑證,是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書面文件,一般不記載保險條款,實質上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具有與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暫保單是在某些情況下,正式出具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之前,保險公司簽發給投保人的臨時保險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同意承保,暫保單一般都有一個有效期限,待保險單出具,自動失效。批單是保險公司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合同內容的書面文件,其實質是對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經簽發,就成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保險利益是什麼?與投保有什麼關係?

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技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一定聯繫,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上的利害關係,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條件。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規定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在於防止將保險變成賭博,預防道德危險,確定保險賠償範圍。根據保險原理和實務,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可以不存在,但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存在;而人壽保險的保險利益則必須在合同成立時就存在,至於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險利益,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原則上沒有影響。

五、投保人可以重複保險嗎?

所謂重複保險,指投保人對於同一個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在同一期間就同一保險責任,分別向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並沒有禁止重複保險。在人身保險業務慣例中,一般對重複保險沒有限制:但在財產保險中,一般對保險賠償總額有所限制。根據《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中,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綜合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各保險公司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投保人甲將其價值15萬元的家庭財產分別向保險公司乙、丙投保,乙公司承保金額為8萬元,丙公司承保金額為12萬元。則依據上述規定,當甲發生全損時,乙、丙公司賠償的總額仍以15萬元為限,乙公司賠償6萬元,丙公司賠償9萬元。此外,在重複保險時,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情況通知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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