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中山23歲確診患者被立案偵查,他們違反了哪些法律?

這兩天,有這麼一則新聞引起中山市民的關注:

從湖北省隨縣駕車返回到三角鎮結民村烏沙片後,一家四口沒有及時向村委登記備案和主動居家隔離,還多次到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密切接觸人群;出現症狀就醫時,又刻意隱瞞從途經疫情發生地等情況。而這一家四口中,有一名成員就是中山確診的第二例病例。

2月4日,中山市公安機關通過涉疫情線索核查,對三角鎮這名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還有一些,是從疫情發生地回來不實行隔離、擅自離開的:2月3日,沙溪分局查處兩名從疫情發生地返回沙溪鎮的湖北籍夫婦,他們擅自從居家隔離點某小區外出,而且還到公共場所活動。

有南方+網友評論:此舉任性無知,害人害己。疫情當前,不聽從專業建議、不遵守社區管理要求,不僅是對自己、對家人、對社會不負責任的表現,還有可能涉嫌違法。

中山市政法委副書記楊戈在中山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隱瞞疫情地接觸史,不服從防控隔離措施安排的,根據行為的具體的不同情況和危害後果,可能涉嫌觸犯幾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中山多名刻意瞞報、拒不隔離人員被處罰

2月4日,中山市公安機關通過涉疫情線索核查,對三角鎮一名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1月22日上午,23歲的劉某和家人一起,一家四口從湖北省隨縣駕車返回到三角鎮結民村烏沙片。途徑疫情發生地,但一家人並沒有及時向村委登記備案和主動居家隔離,還多次到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密切接觸人群。

隨後,劉某出現感染症狀,但在就醫時仍刻意隱瞞從其湖北返回中山途經疫情發生地、以及其繼父鄧某武(男,52歲,湖北省隨州市人)湖北籍人員身份等情況。確診後,劉某被隔離收治在市第二人民醫院,其繼父鄧某武等3名親屬均被送至中山市指定隔離點進行觀察,其中1人第一次核酸檢測呈陽性。

無獨有偶,板芙鎮有一居民,其7名親人分別於1月17日和1月22日乘坐航班從疫情發生地到達深圳,後來到其板芙家中。其後,相關部門曾多次到小區進行排查,但該居民一直沒有向相關部門和小區物管報告過親人相關信息。2月2日晚,這位居民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被公安機關警告批評教育。

除了瞞報信息,還有擅自從居家隔離點隨意走動、到公共場所活動的。2月3日,沙溪分局查處兩名從疫情發生地返回沙溪鎮的湖北籍夫婦甘某某(男,32歲)、劉某某(女,30歲),該兩人擅自從居家隔離點某小區外出,回原住處出租屋取衣物,又去沙溪某市場購買生活用品,未及時返回隔離,被中山市公安機關傳喚批評教育並各罰款200元的處罰;2月3日,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一對疫情發生地籍父子因拒不執行自我隔離規定,還向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吐口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公共場所戴口罩、不聚集、有疫情發生地旅行史要及時上報並居家隔離密切觀察……這些疫情防控期間的基本常識,為什麼還是有人存有僥倖心理、刻意瞞報、擅自離開隔離點?從思想認識上說,還有一部分人沒有意識到疫情的嚴峻程度,不以為然;從法律層面而言,這部分人也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廣東弘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容美群認為,家人如協助瞞報也有責任,但不一定追究刑事責任。另外,確診患者、重點接觸人員如達標準一般先管制下治療,愈後可能按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瞞報等行為或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據統計,自1月24日全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以來(截至2月4日),中山全市共受理涉疫情類違法犯罪案件20起,其中刑事案件18起、行政案件2起,查破案件10起,查處涉案人員15人,其中刑事拘留8人、行政處罰4人(其餘3人正在審查中)。其中就有涉及瞞報或拒不隔離的案件。

楊戈介紹,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條件之一的第(四)項,就是“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有上述第四項的行為,應予立案追訴。

那麼什麼時"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呢?楊戈介紹,是指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公佈實施的其他需要按甲類管理的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而早在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2020年第1號)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故意傳播疾病致人死亡或處死刑

楊戈表示,根據有關法律,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的,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罪名為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能以該罪論處。刑法規定,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既使沒有發熱咳嗽症狀,但故意隱瞞來自疫區事實不申報,沒造成危害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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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發!隱瞞病情,追責!廣東出臺疫情防控應急執法指導意見

【採寫】羅麗娟 雷海泉

【通訊員】鍾軒

【作者】 羅麗娟;雷海泉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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