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外出事實或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嘉興市司法局提醒:隱瞞外出事實、編造虛假信息不可取!】#防控疫情浙江在行動##關注新冠肺炎##武漢加油,浙裡挺你#

2月3日上午,嘉興召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場新聞發佈會。嘉興市司法局局長周梅芳表示,根據《刑法》第291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隱瞞外出事實或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情況,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如果患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根據刑法第330條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者存在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狀,擅自逃離管控,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隱瞞外出事實或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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