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商標駁回理由,真讓人哭笑不得,你註冊商標要避開(六)

這樣的商標駁回理由,真讓人哭笑不得,你註冊商標要避開(六)


這樣的商標駁回理由,真讓人哭笑不得,你註冊商標要避開(六)


這樣的商標駁回理由,真讓人哭笑不得,你註冊商標要避開(六)


“麻渠大糖”是山東萊州的傳統糖果,是商品名稱,在“糖,糖果”等商品上不宜為一家獨佔,用在其它商品上易引起誤認,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1)項,十一條第一款第(1)項,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駁回該商標註冊。


這樣的商標駁回理由,真讓人哭笑不得,你註冊商標要避開(六)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麻渠大糖”該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1)項: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這一條也是很多人忽略的,直接註冊產品通用名稱的,我也遇到過一個這樣的客戶,說註冊隆江豬腳飯,我就跟他說,這是通用名稱,註冊不了商標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