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辭職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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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候,確實處於弱勢群體地位,很多時候自己對法律法規知識一無所知。因此,經常會不知不覺的“入坑”。今天給大家說一下關於職工獲得補償的問題。


什麼是補償?

我們推動依法治國,凡事要有法可依。因此我們所說的“補償”指的是《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過去曾經叫做“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時間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時間不足半年的,發放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尤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年終獎、加班費、職工本人繳納的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等待遇,都屬於工資總額的內容。因此,月工資往往比我們每個月的到手工資高的多。


經濟補償可以享受的條件

經濟補償一般來說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付的。主要情況有:

①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勞動者無過失解除勞動合同;

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以經濟性裁員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④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用人單位提高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

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單位破產、解散等)規定實施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

除了上述情況以外,勞動合同法第46條還強調了一種特殊情況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就是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就是大家想了解的,職工主動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主要規定了這樣幾項情形:

第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沒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當然不能進行勞動。這種情況下,把勞動者的人身安危置之不理,勞動合同也就沒有履行下去的必要了。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是以勞動工資報酬為生活主要來源的,沒有生活主要來源,還想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肯定不可能。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是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繳納的,屬於法律規定的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必須要接受法律的懲罰。

第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是相等的,侵害一方的權益肯定不可以。一般來講,用人單位規定了遲到早退罰款,而且真正罰款侵害勞動者權益了,這就是屬於違法的了。

第五,違反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這種情況主要是欺詐、趁人之危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當然應該解除。

第六,其他情況。

另外,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兩種情況是相當惡劣的,一不小心會出人命的,所以勞動者可以甩手不幹,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一般來說,我們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有侵害職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除了經濟補償金以外,只要符合條件勞動者仍然可以享受失業金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是非常切合實際的,根據實際情況定了很多人性化的規定,大家最好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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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己主動辭職是沒有補償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2、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有關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由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員的情況下,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以後,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因此不願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繼續存續,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規定可查閱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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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同時第46條又就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作出明確列舉,其中並不包括勞動者主動提前30日書面向單位辭職的情形。由於你是主動辭職,故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予離職補償金。


遠志雜談


如果持卡人忘記還款,發現逾期後,一定要儘快還款,最好全額還款。給銀行信用卡中心打電話,聲明非惡意欠款。逾期時間短的話,銀行可能不計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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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乙方也就是您本人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給予補償的,但是如果你工作期間單位有為您繳納社會保障險,那您是可以去人設局申領失業金的,工作一年可以領四個月,比如說說您工作三年,那可以領12個月的失業金,最高可以領到20個月,失業斤的金額每個地區不一樣,視城市的經濟水而定!


奮鬥不止的呱呱


經濟補償金是法律強制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特殊經濟補償,其目的在於制裁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和合理提高勞動者福利。《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就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作出明確列舉,其中並不包括勞動者主動提前30日書面向單位辭職的情形。


wang個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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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保持向上的姿態


除非公司開除你才有補償,自己辭職是沒有補償的


80後的我還很年青


自己辭職是否有補償,要分開來看!因為這其中很多條件和因素會導致不同的結果。

一、沒有補償的情形

正常來說,如果是自己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補償的。因為《勞動合同法》上也有規定,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日,非試用期以書面的方式提前30日通知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這種就是我們常說的辭職,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只需要結清你的離職工資即可,不存在額外的經濟補償。

二、有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裡有規定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員工可以被迫離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正因為這種特殊情況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從公司的角度肯定不會主動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都是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才能拿到。所以這裡就需要員工有足夠的證據,因此按照正常的辭職手續,很難拿到有效證據,那我們就結合三種常見的情況來談一談如何離職才有機會拿到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這一類常見的具體情況有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不讓公司進入公司區域等。這種情況我們取證還是有一些難度的,特別是調崗、不讓進入公司區域,一般這種很難拿到書面的有效證據,一般只能通過視頻、錄音等方式來證明,不過最有效的還是有公章或領導簽字的書面證據。

有的這些證據,我們就可以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公司,但一定要寫明是因為什麼原因被迫離職的。建議最好是通過郵寄的方式來固定證據。具體後面會講操作流程。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這是很多員工都會遇到的情況,要麼就是拖欠工資,要麼就是不足額髮放工資(也就是剋扣工資)。

  • 拖欠工資。這種一般要取證證明公司在本月底之前還沒發放上個月工資,就屬於拖欠工資。所以我們在到了這個時間後,也是要以郵寄的方式通知公司來固定證據,防止你和公司說了後,公司立即就把工資發給你了。
  • 剋扣工資。這類明目就多了,比如罰款、無理由的扣績效、扣工資等等,這個取證比較簡單,只要能證明前後兩次工資的差距就可以了。如果沒有工資條的,那麼利用工資發放記錄也可以,不過這個要配合考勤來做輔助證明。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個就更好取證了,交沒交社保,只要自己去打一個參保證明即可,如果完全沒有開戶的,那麼公司也沒辦法證明。所以這一塊的證據是最簡單的。

三、被迫離職,如何郵寄給公司才有效?

我們知道,只有書面的證據才是最有效的,那麼通知公司自然也是郵寄的方式才可靠。因為你直接給公司,公司完全可以說沒收到。所以以郵寄的方式,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1、郵寄件的封面一定要寫明郵寄的內容,比如“XX因XX公司XX行為而被迫離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通知函”。只有寫清楚了內容,即便公司拒收,那麼之後的責任也是公司承擔。

2、郵寄件的內容裡,一定要寫清楚公司具體的違規行為,自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哪一條被迫離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關鍵的一點一定要寫,就是“請公司與X月X日之前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若超期不安排,一切責任後果由公司承擔”。因為工作交接時員工的義務,如果公司故意不安排人員交接來拖延時間,也是麻煩事。所以這樣寫了以後,你可以講自己的工作交接以文字的行為郵寄給公司即可,確保旅行了自己的義務。

3、在郵寄前,一定要記得拍封面照,另外保存好郵寄記錄(現在都是在郵寄公司的系統裡可以查詢到)。

總的來說,如果想主動辭職且能拿到經濟補償金,就一定要是符合被迫離職的情形,並且自己能夠固定好證據,接下來就是花時間去進行勞動仲裁了。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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