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惡!兩人破壞防疫路障、用放羊的鞭子抽打民警.....已被逮捕

龍廣電記者 關麗珠

2月14日,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利用疫情詐騙、製造疫情謠言等疫情防控期間常見易發的案件類型。

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希望此批典型案例的發佈對廣大社會公眾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

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案例一:齊齊哈爾市張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務案。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期間,不遵守政府設立道路隔離設施的規定,向他人提供鐵鍬,並夥同他人將龍江縣華民鄉西治安村通往富拉爾基區(當時已發現有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的防疫路障破壞後自由出入,給防疫管控工作帶來了重大的安全隱患。公安民警接群眾報案後,到現場對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傳喚,王某某拒不配合並用拳腳襲擊民警,其妻子被告人張某某拒不配合傳喚並用放羊的鞭子抽打民警。兩人的行為致使兩民警臉部、耳部、後腦部多處受傷,經鑑定兩名民警所受損傷均構成輕微傷。2020年2月10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提請審查逮捕,龍江縣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2月11日,公安機關以張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審查起訴,龍江縣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提起公訴。

案例二:林區關某強、關某奎妨害公務案。2020年2月8日18時許,被告人關某強、被告人關某奎在清河林業局臨湖北路月牙湖大門附近不戴口罩燃放煙花爆竹,違反了清河林業局有限公司新冠病毒防控指揮部第2號和第5號公告中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外出必須戴口罩的規定,無視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勸阻併發生衝突。清河林業地區公安局接警後,依法對其傳喚,關某強拒不配合,並強行搶奪執勤民警正在使用中的執法記錄儀,與執勤民警激烈推搡廝扯;關某奎毆打疫情防控人員,並搶奪執勤民警手中的警棍。兩人的行為致使民警無法正常執行公務,圍觀群眾達幾十人,該路段交通嚴重堵塞。2月11日,公安機關以關某強、關某奎涉嫌妨害公務罪提請審查逮捕,沿江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批准逮捕。2月12日,公安機關以關某強、關某奎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審查起訴;2月13日,沿江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依法嚴懲利用疫情的詐騙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案例三:大慶市李某某詐騙案。2020年1月30日至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疫情期間市場口罩緊缺之機,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有大量一次性口罩、3M口罩、N95口罩現貨的虛假信息,並配以虛假快遞單照片、車輛後備箱放置口罩箱子的視頻進行宣傳,騙取3名被害人共計22500元。其中,兩名被害人均是為公益捐贈訂購的口罩。2020年2月11日,公安機關以李某某涉嫌詐騙罪提請審查逮捕,大慶市高新區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2月12日,公安機關以李某某涉嫌詐騙罪移送審查起訴,大慶市高新區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提起公訴。

案例四:齊齊哈爾市楊某詐騙案。2020年1月26日至28日,犯罪嫌疑人楊某借疫情期間市場口罩緊缺之機,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出售N95等各種類型口罩的信息,通過微信交易方式收取費用後,不再與被害人聯繫,騙取28人匯款28498元,用於租房、買手機等個人消費。2020年2月5日,公安機關以楊某涉嫌詐騙罪提請審查逮捕,甘南縣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批准逮捕。

依法嚴懲利用網絡的尋釁滋事犯罪

【法律要旨】在疫情期間,利用信息網絡製造謠言,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五:牡丹江市吳某某尋釁滋事案。被告人吳某某因對社會不滿,借疫情之機,於2020年2月1日22時、2月3日11時許,用名為“夜狼198607”的新浪微博號轉發新聞並且發表對國務院及鍾南山院士等知名專家的侮辱性言論,其發表的3篇微博分別達到1073次、519次、29000次閱讀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月10日,公安機關以吳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審查起訴,寧安市檢察院於受理當日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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