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這些行為觸犯刑法!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面對複雜嚴峻的疫情防控形勢,呼倫貝爾市公安機關堅決落實維護社會秩序穩定職責任務,制定下發了《呼倫貝爾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截至2月12日18時,全市公安機關已辦理涉疫情違法犯罪案件108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行政案件105起,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創造了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為進一步做好防控疫情期間普法工作,現公佈部分典型案例。

觸犯刑法相關行為

1、涉嫌妨害公務罪行為


案例:2020年2月3日,莫旗公安局尼爾基第三派出所在處理一起疫情期間多人聚集的警情時,犯罪嫌疑人於某不配合民警工作,大聲喊叫製造混亂,並推搡、踢踹民警,阻撓民警進入現場。民警在控制於某過程中,於某仍以踢踹、撕扯等方式干擾民警執法。於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執行政府部門依法發佈防控措施,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禁令置若罔聞,並以暴力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目前,於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莫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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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2、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行為


案例:2020 年1月26日22時許,阿榮旗居民靳某波酒後回家,由於咳嗽,靳某波由那吉鎮一小區乘坐出租車去往藥店買藥,出租車司機見靳某波咳嗽,建議靳某波到人民醫院檢查,靳某波到達人民醫院急診後,稱其近期從武漢返回,值班醫生在帶領靳某波到發熱門診進一步檢查時,靳某波擅自離開醫院返回家中。隨後,阿榮旗公安局、阿榮旗疾控中心、阿榮旗人民醫院立即啟動緊急應對措施,由阿榮旗公安局民警、阿榮旗人民醫院穿著防護服至靳海波家中,將其隔離帶回至阿榮旗人民醫院隔離治療區隔離觀察,對其居所小區所有住戶進行隔離。2020年1月27日11時許,在對靳某波醫學檢驗正常情況下,核查靳某波近期未有過去湖北省的旅居史,隨後對居住小區解除隔離。靳某波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阿榮旗公安局立案並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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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涉嫌詐騙罪行為

案例:犯罪嫌疑人薛某明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在疫情期間,通過微信群內發佈虛假批發售賣口罩信息。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貨款後將被害人微信賬號加入黑名單,在此期間,詐騙被害人吳某虎6700元人民幣、詐騙盧某峰10200元人民幣。薛某明於2020年2月7日,被海拉爾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抓獲,目前以對犯罪嫌疑人薛某明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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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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