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惠說法|十堰市宣佈實施“戰時管制”,有法律依據嗎?

據新聞報道,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12日21時發佈通告,宣佈張灣區全域從2月12日24:00起實施戰時管制,管制措施原則上以14天為一週期,視全市及張灣區疫情防控效果予以提前解除或持續實施。

綺惠說法|十堰市宣佈實施“戰時管制”,有法律依據嗎?

為打贏這場“新冠肺炎疫情攻堅戰”,各地紛紛採取各種措施,“延期復工”“2天一出的出門票”,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更是進一步的宣佈“戰時管制”。

綺惠說法|十堰市宣佈實施“戰時管制”,有法律依據嗎?

“戰時管制”的法律依據?

《憲法》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十六) 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九條: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採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緊急狀態期間採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一)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 停工、停業、停課;

(三) 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四) 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

(五) 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第四十三條:

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律師短評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決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作為縣級行政區的疫情防控指揮部,顯然無權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和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故其發佈的《張灣區全域實施戰時管制的緊急通告》應當是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緊急措施的範疇。“新冠肺炎疫情攻堅戰”是一場“戰役”,但肯定不屬於《憲法》所規定的“戰爭狀態”。張灣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採取的有力“抗疫”措施是值得肯定的,但“戰時管制”的提法筆者個人認為不是很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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