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工作人員,將儲戶要存進銀行卡的1000元誤存成了100萬元,儲戶離櫃後要擔責嗎?

Johnny劉


律師觀點:當然不擔責!但是如果儲戶在之後利用這筆誤操作而故意把錢取走是有可能要擔責的!


首先,因為銀行工作人員的操作失誤,導致儲戶的銀行卡要存的1000元變成100萬,當然跟儲戶沒有任何關係,儲戶是沒有責任的。

其次,儲戶能否動用這100萬元取決於其銀行卡原來的餘額有多少,如果儲戶本來就有100萬元以上的數額,那麼他在原來的數額裡進行正常的消費依然是不擔責的;如果儲戶的銀行卡原來的數額就不多,他應該能判斷卡里的100萬元屬於銀行的誤操作,此時如果故意要把錢取走則有可能會被追責。具體的追責還得結合具體的案例來具體分析。

最後,我提供一個當年很有名的許霆案給大家參考一下:

年輕保安員許霆到位於廣州市黃埔大道西平雲路上的一家商業銀行的ATM取款機上取款,在取款過程中他發現取款機系統出現錯誤,本想取款100元,結果ATM出鈔1000元,而銀行卡存款賬戶裡卻只被扣除1元。於是,許霆連續用自己的借記卡取款54000元。當晚許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後,兩人結夥頻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記卡後,許霆再次用銀行卡取款16000元,隨後兩人離開現場。4月22日凌晨零時許,兩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點,本次許霆取款10萬餘元,連同前兩次總計取款17.5萬餘元。最後,一審判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佔為目的,夥同同案人採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案經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許霆盜竊罪成立,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本應適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刑罰。但鑑於許霆是在發現銀行自動櫃員機出現異常後產生犯意,採用持卡非法竊取金融機構經營資金的手段,其行為與有預謀或者採取破壞手段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有所不同;從案發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許霆犯罪的主觀惡性尚不是很大。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決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萬元,追繳許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

因此,無論是利用銀行的ATM機的失誤還是櫃檯工作人員的失誤,只要儲戶明知卡里的錢並非自己的,還惡意的想要佔為已有,無論通過何種方式取出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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