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個律師,一個有錢有勢的人找你幫他無罪辯護,勝訴後無意間發現他的確犯罪了,你會怎麼辦?

眼鏡超人


除了犯罪分子即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全或者他人生命安全以外,律師沒有義務對己自執業中所獲得的犯罪信息負有揭發和舉證的義務。法律做出這樣的規定,也正式為了保護當事人聘請律師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權利。如果法律規定律師具有執業中的揭發檢舉和舉證義務,哪麼誰還敢聘請律師維權?律師行業也會就此消失。


天澤方圓之楊春順


律師夏曉東

你好,作為辯護人,其在代理案件的時候有義務替犯罪嫌疑人保密。這即是律師的義務,又是律師的權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所以除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外,其他犯罪事實,律師有權也有義務保密。

這是法律賦予律師的特殊權利。也是全世界律師的特權。就好比律師在法庭上的言論不受追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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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拉松攝影師


如果我是這位訴狀,立即向這位富翁要求成為他高價聘請的專聘律師,承接其所有法務,並暗示不如願話將以普通公民身份舉報!我驕傲,我自豪!


朋友1966


律師只是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情,如果律師轉而揭發自己的當事人,那麼他在律師界也就混不下去了。所以即使當事人真的有罪,律師也盡其所能把他的罪狀減到最輕。律師所有的辯護都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當事人可能是壞蛋,律師也只管正常辯護,因為他並沒有裁決權。假如律師是一個歷害的角色,他利用法律的漏洞完成了無罪辯護,這種情況是有的。所以當法規出現漏洞時就要完善它。

律師是一個職業,職業有職業的精神。

公正無私是法官的事。


五道槓勞模


呵呵呵、很好的問題、而且是我們都沒意識到的問題, 首先司法是需要公正的、所以它是獨立的、不代表任何一方! 律師的職責是什麼? 我們早期的影視作品裡經常會有律師指責自己代理人的罪狀、 這個影響一直到李天一案、 李天一的律師為李天一無罪辯護、經過媒體一渲染、這個律師成了幫兇、成了罪大惡極的人、評論區裡一致的口誅筆伐、 顯然他們不理解、一個自然人也是需要話語權、需要有人為他做無罪辯護、 你設想一下、你犯罪了、你花錢請了律師、你把律師當救命稻草、把你的情況告知律師、然後希望你的律師在法庭上振臂高呼“他有罪、我知道他所做的一切” 然後判你死刑! 你冤不冤?!你有沒有罪、公安機關說了不算、民眾說的也不算、 司法裁定才算!所以那批口誅筆伐的那麼認定他有罪、這個程序本來就不合法


LeeAnn2


這個與當事人是否有錢有勢無關,與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有關!

刑事案件不同於其他民商事案件,因其關乎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性命,當事人決定委託某一律師擔任其辯護人,相當於把性命身家都交付於律師,其對該律師必定是信任至極,推心置腹的。如果法律強人所難,要求律師必須“出賣”其在辯護過程中獲悉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線索的,必然導致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信任的坍塌,律師無法全面瞭解案件情況,進而導致辯護工作無法順利開展。

另一方面,又要平衡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在肯定辯護律師“保密權”的同時,也作了特別規定:律師對於在執業中知悉的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負有告知義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廣州古東玲律師


別說勝訴後了,就算在勝訴之前發現了所謂的真相又怎麼樣呢?日劇《legal high》裡面有一段話其實說得很準確的:

什麼是正義?什麼是真相?你以為我們是什麼?我們不是神,我們怎麼會知道這種東西?我們只不過是區區的律師,我們能做的就是為當事人爭取其合法的權益而已。

證明當事人有罪,是檢察院的事情。檢察院的工作為什麼要律師來替他們做?他們拿著納稅人的錢,本來就應該做相關的事。


唐律疏議


律師這個職業本身就是沒有立場、沒有對錯之分,誰化錢聘請他,他就維護誰的權利。例如,律師一天中接到二個離婚訴訟案,都是男方出軌造成夫妻關係破裂,分上下午開庭。上午律師是男方的訴訟代理人,下午是另一個離婚案女方的訴訟代理人。律師為二個離婚案聘請他的當事人都作了辨護,如果把律師上午為男方當事人作的辨護詞與下午另一場離婚案為女方當事人作的辨護詞放在一起,顯然很矛盾,但是律師明知聘請他的當事人有錯,還是要維護當事人的權利為其辯護,這就是律師。


大華紅頭


1、我覺得我們許多人把律師的作用放大了。

(1)、設立律師制度的初衷是什麼?其實,就是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就是因為一旦成為犯罪嫌疑人,就成為實際上的弱者,很容易一邊倒的認定罪行的。就是因為我們非法律專業的大眾對法律知之甚少。

說白了,設立律師制度,就是給法官制造了一個有力的對手,一個勢均力敵的制約對手。

(2)、律師的底線是不讓委託人吃虧,爭取委託人的更多權益。

2、對一個案件的判決權在法官那裡。在我們國家就在主審法官及其助手處,就在合議庭那裡。

判決權在他及他們那裡,判決的正確與否責任也就是他及他們擔責了。與律師沒有關係。

法官必須根據雙方律師的控辯,包括公訴人的公訴,公安及監察機關的偵查結果,綜合判斷,依據法律酌情量裁。

3、律師幫人勝訴後,無意間發了其確實犯罪了。這個應該適用於一般知法人員發現有人犯罪的範疇。應該與己經過去的辯護無關。

這個失職責任應該是公訴人的,也就是偵查機關(監察,或公安,或檢查院等)的失職的責任。

4、我們現在存在的最嚴重的問題是一些律師勝訴不是靠辯護而勝,而是靠串通法官及合議庭主要成員,以及公訴方有關人員而勝。

這是我們一大課題。律師與相關掌權人員同屬法律專業,辦公地點是一個圈子,抬頭不見低頭見,甚至是同學,是哥們,是酒友,是牌友,是情人等等。這個問題必須正視。


魚磊衛靜


提問者的提問是有傾向性。作為辯護律師,無能對方是否有錢、有勢。只要接受當事人的委託,都會盡職盡責做好辯護工作。這是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所以律師在刑事辯護中,即便獲悉當事有被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不掌握的犯罪事實及證據,也不能向公安機關和公訴機關提供,得保守秘密。否則就違反了法律規定。違背了律師執業道德。除非是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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