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頭區發佈恢復漁農業生產通知

洞頭區發佈恢復漁農業生產通知

關於恢復漁農業生產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為強化漁農業生產秩序管控,逐步恢復漁農業生產能力,確保基礎漁農產品有效供給,打贏防控阻擊戰和發展總體戰,根據我區疫情防控實際情況,現將恢復漁農業生產要求通知如下。

一、組織好春耕生產和漁農業生產恢復。鼓勵種養殖戶和專業合作社恢復生產,從事漁農業生產有關人員憑藉村居證明進出管控卡口。重點漁農業養殖企業參照工業企業有關復工規定執行,由街道(鄉鎮)審批,報農業農村局備案。疫情嚴重地區人員一律不得返工,其他返工人員嚴格落實疫情管控。

二、嚴格報告漁船進出港情況。自即日起,洞頭區漁業船舶(包括海洋捕撈漁船和漁運船),恢復正常漁業生產秩序。拖網漁船以及漁運船,出港前要向區農業農村局報告船員基本情況。海上作業過程中,船主要每天兩次對漁民進行體溫檢測,漁民出現發熱、乾咳、乏力等症狀時,應立即向區農業農村局報告並返航。區農業農村局要密切監控漁船返航情況,指導做好防護工作,並協助街道(鄉鎮)和區級疫情防控部門做好應急救助工作。

三、嚴格執行船員體溫檢測。除近岸小作業漁船外,拖網漁船、漁運船船員上船前必須攜帶身份證,在東沙漁港卡點接受區農業農村局體溫測量等檢查,篩查來自疫區人員。發現體溫異常的人員,禁止隨船出海作業;發現來自疫區或者與確診者密切接觸的,一律上報區防疫指揮部按照規定處置。

四、實行漁獲定點上岸制度。各街道(鄉鎮)要結合本轄區漁船分佈情況,確定1—2個漁獲固定上岸點,報區農業農村局備案。漁獲上岸交易要嚴格控制人員數量,每批次不能超過6人,交易過程需要佩戴口罩,切實預防交易人員集聚。由街道(鄉鎮)安排責任人員落實管控措施,區農業農村局要加強面上督查。

五、強化漁農初級產品質量檢測。區農業農村局要加大對農業、漁業、畜牧等初級產品的病害管控,做好農業、漁業、畜牧等初級產品的質量檢測,確保老百姓餐桌上安全。

六、保障漁農初級產品運輸通暢。

運用好鮮活漁農初級產品運輸“綠色通道”和民生物資疫情防控車輛專用通行證政策,使鮮活初級漁農水產品、苗種等能夠正常運輸和銷售,飼料、漁藥等生產物資能夠正常進來。

七、拓寬漁農初級產品銷售渠道。發揮已有電商平臺作用,加大電商平臺的扶持,加快線上線下的交易,探索建立有效直達市民餐桌的配送模式,減少人員聚集,疏通漁農初級產品存量,保障民生需求。推行漁船與漁運船無現金交易,海上漁獲交易過程中人員不得直接接觸和集聚。

八、加強涉漁涉農疫情防控巡查。區農業農村局要加大對養殖場所、漁港等涉漁涉農生產場所的巡查,確保漁農業領域疫情防控各項措施落實到位。要指導糧食、蔬菜、禽蛋奶、水產品養殖企業(戶)採取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九、加強漁船動態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要綜合運用信息化手段,對涉漁涉農生產場所人員動態進行精細化管控,精確收集海上作業拖網漁船和漁運船基本情況,精準掌握漁船生產動態,有效提升漁農業生產的疫情防控工作效率。在疫情管控期間,我區漁船暫停在區外補給、停靠,非洞頭籍漁船暫停在我區補給、停靠。

十、落實基礎農產品保供調劑“四張”清單。建立基礎農產品(糧食、蔬菜、豬肉、禽蛋奶、水產品和飼料等“5+1”種類)保供調劑體系,梳理“保供能力、市場主體、運輸能力和保障配套”四張清單,充分發揮政府的槓桿作用,穩定市場、穩定預期。

本通知在疫情管控期間有效,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同意返回函(樣式)

2.漁農業生產證明(樣式)

溫州市洞頭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12日

附件1

同意返回函(樣式)

茲有我單位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等原因,需進入洞頭區域,我單位將嚴格落實防疫隔離等措施,請予以通行。

單位負責人(蓋章):

年月 日

附件2

漁農業生產證明(樣式)

茲有我村(社區)居民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從事漁農業生產需要,請各管控卡口予以通行。

村居(蓋章):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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