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八)

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八)

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2月1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內江市公安局、內江市司法局四部門聯合發文依法嚴厲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


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八)


為進一步推動《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下稱《通告》)理解適用,市中級法院對該《通告》逐條解讀。今天我們解讀第八條:

八、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毀壞或者搶走公司財務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第八條

刑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

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眾哄搶罪】 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

第九條 第九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案例速度遞


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搶劫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批妨害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9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經過湖北省通城縣教育局附近路段時,見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員)肩挎提包在花壇內側行走,便提出由被告人毛某某負責駕駛摩托車,被告人胡某某負責奪取被害人提包,以便籌集資金償還胡某某購買毒品的欠款,毛某某未反對,並掉轉摩托車行駛方向朝被害人行走方向靠近。兩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靠近付某某後,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帶強行拉扯,付某某拒不鬆手,胡某某為強行奪取提包與付某某多次爭奪、拉扯,致付某某撲面倒地受傷,摩托車側翻在地。後付某某抱住提包大聲呼救,兩被告人遂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付某某主要損傷為面部、眼部軟組織挫傷及外傷性鼻出血,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1月30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涉嫌搶劫罪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毛某某立案偵查,並於同日執行刑事拘留。2月3日,通城縣公安局以搶劫罪提請批准逮捕兩嫌疑人,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4日以搶劫罪批准逮捕。2月5日,通城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通城縣人民檢察院於2月6日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7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當庭宣判二被告人犯搶劫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的人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體現從嚴的政策要求,有力懲治震懾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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