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疫情防控期間 查處第三批典型案例

冀時客戶端報道(記者 張志剛)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秦皇島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決貫徹省、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決策部署,查辦了一批案件,維護了市場秩序。現公佈第三批典型案件:

案件一

美廉美超市銷售口罩沒有明碼標價。根據群眾投訴,秦皇島市價格監督檢查局依法對秦皇島市增途商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美廉美超市南嶺國際店)價格違法行為開展立案調查。該店1月30日銷售朝美新2020型N95級口罩沒有明碼標價,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依法對秦皇島市增途商貿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罰款5000元。

案件二

1月29日,根據消費者舉報,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秦皇島秦邦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燕海新居店銷售的口罩價格過高進行調查,現場發現該單位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海港區市場局對其沒有明碼標價的行為罰款800元,並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涉嫌哄抬物價行為,正在調查取證當中。

案件三

1月30日,接到消費者舉報,根據消費者舉報,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秦皇島秦邦醫藥連鎖有限公司東港路店銷售的口罩價格過高問題進行調查,現場發現該單位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海港區市場局對其沒有明碼標價的行為罰款800元,並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涉嫌哄抬物價行為,正在調查取證當中。

案件四

山海關區民盛藥店銷售口罩沒有明碼標價。根據群眾投訴,秦皇島市山海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山海關區民盛藥店價格違法行為開展立案調查。經查,該店山海關區民盛藥店自1月23日至1月26日,未進行明碼標價銷售飄安牌一性次口罩和N95口罩,獲利71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山海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民盛藥店沒收違得所得710元,罰款5000元。

案件五

2020年2月1日,青龍滿族自治縣城關分局執法人員日常監管檢查到春風診所,發現該診所部分藥品未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一十三條之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5000元。

案件六

盧龍縣福壽康醫藥有限公司高價售賣的口罩。接投訴舉報:盧龍縣福壽康醫藥有限公司售賣的口罩20個500元,經盧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檢查,情況屬實,盧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沒收違法所得400元,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2000元。涉嫌抬高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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