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汶川縣入(過)境人員須知

為全面落實中央、省、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結合我縣實際,凡在疫情期間需進入或途徑汶川縣的人員和車輛,請嚴格按照以下規定遵照執行:

01、到汶川縣探親訪友、旅遊過境的人員和車輛一律不得進入縣境內。

02、確需經過汶川縣到其他縣市的人員和車輛,須居住地黨委政府或者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含其出發點、到達目的地以及人員信息(紙質或電子證明),經縣防疫檢疫點檢疫無異常後,迅速過境,過境期間不得停留(住宿、吃飯)或在公共場所活動。

03、凡屬汶川縣境域內工作、生活人員進入汶川縣時,需具備以下手續:

(一)汶川縣機關事業單位返崗職工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本單位返崗證明材料(紙質版或電子版)。

(二)汶川縣居民返鄉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所在鎮、村或居委會的證明材料(紙質版或電子版)。

(三)在汶川縣境域內的省州屬企業、廠礦和建設工程等行業從業人員返崗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由企業出具證明材料、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04、所有進入人員在檢疫無異常後方可入縣,入縣後及時向所在單位(鎮、社區)報備,並嚴格遵守居家觀察14天的相關要求。隨車同行人員應同樣遵守以上要求,否則一律予以勸返。

汶川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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