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七)

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七)

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2月1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內江市人民檢察院、內江市公安局、內江市司法局四部門聯合發文依法嚴厲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


詳解內江政法聯合通告(七)

為進一步推動《關於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下稱《通告》)理解適用,市中級法院對該《通告》逐條解讀。今天我們解讀第七條:

七、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第七條

刑法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

為依法懲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實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以及附表所列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價值,依照國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第十二條 單位犯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案例速度遞

廣東韶關市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9日,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曲江區羅坑鎮“火頭軍農場”進行檢查時,發現廚房冰櫃內有2只疑似野生動物白鷳的死體,經詢問,劉某某稱其於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區羅坑瑤族村委村民鄧某某收購白鷳死體兩隻的事實。“火頭軍農場”經營者劉某某存在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白鷳的嫌疑。當日,曲江區市場監管局向曲江區人民檢察院電話彙報劉某某非法收購野生動物案的查處情況。


經審查,曲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劉某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向區市場監管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函後,將案件移送曲江區公安分局。

曲江區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後,於1月29日對劉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立案偵查,並於1月30日將嫌疑人劉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請曲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曲江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非法收購兩隻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白鷳,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時,鄧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嫌疑,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鄧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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