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① ▏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拒不執行政府命令,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前言


當前,全國上下正眾志成城全力投入抗擊疫情行動中,但有個別人在疫情防控中,無理取鬧、拒不執行政府命令、妨礙公務,逾越法律紅線!他們這樣做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請聽法律專家為您解讀與案件有關法律問題。希望大家在採取疫情防控措施時,仍然繃緊法律風險防控這根弦。

【以案釋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① ▏無理取鬧、妨礙公務,拒不執行政府命令,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無理取鬧型


  1月28日,有網民為取樂和發洩自己不滿情緒在快手短視頻平臺上傳了一段32秒的視頻,用侮辱性言語謾罵武漢人,該視頻被網民下載,在微信群、朋友圈和微博大量傳播。在全國人民都在眾志成城為打贏疫情阻擊戰而努力的時候,此視頻傷害了廣大人民群眾感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案例分析:案例中該網民屬於尋釁滋事行為,情節較輕,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承擔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結夥鬥毆、尋釁滋事的行為及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拒不執行政府命令型


  北京公交警方發佈消息,1月29日,韓某(男,41歲)在乘坐616路公交車時,乘務管理員提示其應佩戴口罩乘車,其不聽勸阻並辱罵乘務管理員。北京公交警方經工作將韓某查獲,韓某對其在公交車上辱罵乘務管理員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案例分析:案例中韓某的行為,因為防疫期間,拒絕執行市政府發佈的決定,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依法將被處以拘留、並處或者單處罰款的處罰。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北京市政府於2020年1月24日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責任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根據該通知規定,任何個人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協助、配合、服從政府部門組織開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護,依法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樣本採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從疫情發生地區回京的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居家觀察14日,每日向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健康狀況,配合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管理,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狀況的隨訪或者電話詢問等。從疫情發生地區來京的人員,應當本著對自己和他人健康負責的態度,在到京14日內,每日早晚主動接受體溫監測或者自行進行體溫監測,儘量減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出入公共場所;外出時應當佩戴口罩,加強個人防護。前述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應當立即到就近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熱門診就診,並配合醫務人員對其自身健康等狀況的詢問。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疑似病人、確診病人及密切接觸者,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有關防控方案的要求,配合衛生健康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排查、隔離治療、居家觀察;拒不配合的,依法處理。


妨礙公務型


  1月25日,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王某駕車準備進入某小區,因其車輛在小區內未登記,門衛趙某上前阻止,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區嚴格車輛進出。不料王某情緒十分激動,出口辱罵門衛,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王某下車揪住趙某的衣領推搡趙某,後將趙某推倒在地。物業報警後,在警察到達現場後,王某仍情緒激動,對警察破口大罵,並搶警察手裡的執法記錄儀,后王某被拘留。


  案例分析:案例中的王某已經擾亂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在警察或者公務人員到達現場後拒不配合執法,並都有威脅和暴力的行為,已經妨礙了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行為。依法將會被處以拘留罰款處罰,涉嫌犯罪的,將按妨礙公務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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